ICS 07.060 A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9721.2—2017 代替GB/T19721.2—2005 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 第2部分: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 The issue of marine forecasts and warnings- Part 2:The issure of wave forecasts and warnings 2017-10-01实施 2017-03-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9721.2—2017 前言 GB/T19721《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共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风暴潮警报发布; —第2部分: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 一第3部分:海冰预报和警报发布。 本部分为GB/T1972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9721.2一2005《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第2部分: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与 GB/T19721.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3.5、3.6、3.7、3.8、3.9); 修改了等级划分的内容(见第4章,2005年版的6.1); 修改了预报和警报要求的标题和内容(见第5章,2005年版的第6章); 修改了附录A波级表(见附录A,2005年版的附录A); 删除了附录B、附录C、附录D(见2005年版的附录B、附录C、附录D)。 本部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本霞、邢闯。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721.22005。 GB/T 19721.2—2017 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 第2部分: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 1范围 GB/T19721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浪预报和警报的等级划分、内容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海洋预报机构开展海浪预报和警报服务时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920—2010海洋学术语物理海洋学 3 术语和定义 GB/T15920一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15920—2010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海浪 oceanwave 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现象。主要包括风浪和涌浪, [GB/T15920—2010,定义2.4.1] 3.2 风浪windwave 风直接作用于水面上产生的表面重力波。 [GB/T15920—2010,定义2.4.24] 3.3 涌浪 swell 由其他海区传来的或者当地风速迅速减小、平息,或者风向改变后,海面上遗留下来的波动。 [GB/T15920—2010,定义2.4.25] 3.4 有效波高 significantwaveheight 将某一时段连续测得的波高序列从大到小排列,取排序后前1/3个波高的平均值, 3.5 波向 Jwavedirection 波浪传来的方向。 注:改写GB/T15920—2010,定义2.4.13。 3.6 波周期 waveperiod 波剖面上相邻两个波峰(或者波谷)通过某一固定点所经历的时间, [GB/T159202010,定义2.4.14 1 GB/T19721.2—2017 3.7 波级 wavescale 波浪波动强度的等级。 注:波级反映了风浪和涌浪大小的尺度。波浪愈大,等级愈大。 LGB/T159202010,定义2.4.19J 3.8 近岸海域 nearshore region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 12 nmile以内的海域。 3.9 近海预报海域offshoreforecastingregion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4等级划分 4.1海浪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h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m~3.5m(不含)有效波 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4.2海浪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h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m4.5m(不含)有效波 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m9.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4.3 3海浪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h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m~6.0m(不含)有效波 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m~14.0m(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4.4海浪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h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m有效波 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m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5 预报和警报要求 5.1预报要求 海浪预报每日应至少发布1次。 预报时效为24h。根据需要可发布其他预报时效的海浪预报。 预报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报时效、预报海域、有效波高预报值。有效波高预报值 以米(m)为单位,有效波高预报值不能跨越2个及2个以上波级,波级表见表A.1。预报中出现的时间 应采用北京时。 波向、波周期等要素的预报根据需要确定 2 S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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