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7.020.99;13.020.99 CCS U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2688—2023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Discharge and handling requirements for residues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 from ship 2023-12-01实施 2023-05-23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4268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华兴、卢兵。 GB/T 42688—2023 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残余物的排放处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355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73/78防污公约》(MARPOL公约),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国际海事组织(IMO)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毒液体物质noxiousliquid substance 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第6.3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的任何物质。 3.2 X类有毒液体物质categoryXnoxiousliquid 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人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的有毒液体 物质。 3.3 Y类有毒液体物质categoryYnoxiousliquid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人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 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的有毒液体物质。 3.4 Z类有毒液体物质categoryZnoxiousliquidsubstance 从洗舱或排放压载水作业中排放入海中,将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的有毒液体 物质。 3.5 Os类物质categoryOS substance 无危害的液体物质。 注:即不属于X类、Y类和Z类有毒液体物质的其他物质。 1 GB/T42688—2023 3.6 凝固物质solidifyingsubstance 熔点低于15℃、卸载时温度为熔点以上低于5℃,或熔点不低于15℃、卸载时温度为熔点以上低 于10℃的有毒液体物质。 3.7 非凝固物质non-solidifying substance 不是凝固的有毒液体物质。 3.8 高黏度物质highviscositysubstance 在卸货温度时,黏度不低于50mPa:s的有毒液体物质。 3.9 低黏度物质 lowviscositysubstance 在卸货温度时,黏度低于50mPa·s的有毒液体物质。 4有毒液体物质分类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有毒液体物质按对海洋环境或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 以下四类: a)X类有毒液体物质; b)Y类有毒液体物质; c)Z类有毒液体物质; d)OS类物质。 5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处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当不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Ⅱ所规定的适用操作要求时,不应将X类、Y类或Z类有毒液 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 放入海。 5.1.2不应将未经分类或临时评定的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 物或混合物排放人海。 5.1.3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应向国家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 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 5.1.4对于禁止排放的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 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应排人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5.1.5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的排放还应符合GB3552的规定。 5.2排放标准 5.2.1X类、Y类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 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允许排放人海时,应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a)船舶在海上航行,自航船航速至少为7kn,或非自航船航速至少为4kn; 2 GB/T42688—2023 b)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不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 c)排放时距最近陆地不小于12nmile,水深不小于25m。 5.2.2对于Y类高黏度物质或凝固物质,应按附录A规定的预洗程序进行预洗,之后灌人船舶液货舱 内进行压载作业的压载水,如果含此类物质的残余物含量小于1X10-(国际上使用ppm作为体积浓 度单位),则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允许排放时,可仅符合5.2.1c)的规定。 5.3预处理和排放条件 5.3.1对于X类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船舶离港前应对卸载X类有毒液体物质的液货舱按附录A规 定的预洗程序进行预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应由接收设备接收,当排入接收设备液体中该物质的浓度达 到质量分数的0.1%时,货舱内剩余的洗舱水应全部排入接收设备。之后注人该液货舱的水,可按5.2 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5.3.2对于Y类非凝固物质或低黏度物质残余物,船舶应按5.2的规定排放。如果船舶卸货没有按照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第14条“程序与布置手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则应按5.3.1的规定执行。 5.3.3对于Y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残余物,应按5.3.1规定执行。 5.3.4对于Z类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应按5.3.2规定执行。 5.3.5对于在20℃时蒸气压力超过5kPa的液货残余物,可使用通风作业将其从液货舱中清除,通风 程序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执行,但应考虑与残余物易燃性和毒性有关的安全风险。之后注人该液货舱 的水,可不受5.2的排放标准限制。 5.3.6OS类物质或临时评定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 混合物,可直接排放人海,不受5.2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制。 3 GB/T42688—2023 附录A (规范性) 船舶液货舱预洗程序 A.1通则 若使用非水清洗介质(诸如矿物油或氯化溶剂)替代水清洗液货舱,其排放应符合《73/78防污公 约》附则1或附则Ⅱ的规定。若为了便于液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入了少量清洁添加剂,则不应使用含 X类有毒液体物质成分的添加剂,除非该成分具有生物降解功能,且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10%。 清洁剂或添加剂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使用。 A.2不带循环的非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 A.2.1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对于X类有毒液体物质,洗舱 机的运行位置应能冲洗到所有液货舱表面。对于Y类有毒液体物质仅需使用洗舱机的一个运行位置。 A.2.2洗舱时,利用持续泵出油污水并使其流向吸入点的方法,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若不能满 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3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A.2.3对黏度在20℃时不小于50mPa·s的物质,应使用温度不小于60℃的热水洗舱,除非证明该 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天 A.2.4使用的洗舱水量应不小于公式(A.1)的计算值。 Q=k(15r0.8+5r0.XV/1000) ....(A.1 ) 式中: Q———清洗水量的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 k——计算系数,对于X类非凝固低黏度物质,取k=1.2;X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取k=2.4; Y类非凝固低度物质,取k=0.5;Y类凝固物质或高黏度物质,取k=1.0; r 液货舱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量,单位为立方米(m)。对于容积不小于500m²的液货 舱,r应取不小于0.1m;对于容积不大于100m²的液货舱,r应取不小于0.04m²;对于容 积大于100m且小于500m的液货舱,最小的r值由线性内插值法求得;对于X类有毒 液体物质,r值应按《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第14条“程序与布置手册”根据扫舱试验予以 确定,并满足上述的最低限值要求,或r取0.9m; V 液货舱容积的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 A.2.5对于洗舱水量低于公式(A.1)的计算值,可进行验证试验并得到主管机关认可和批准。 A.2.6预洗后,液货舱和管路应予以彻底清扫。 A.3不带循环的凝固物质的预洗程序 A.3.1 液货舱在卸货后应尽快进行洗舱,洗舱前应进行加热。 A.3.2预洗前,宜清除舱口及人孔上的残余物。 A.3.3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高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进行冲洗,且应确保所有液货舱表面都能 被冲洗到。 A.3.4洗舱时,利用持续泵出油污水并使其流向吸入点的方法,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若不能满 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3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A.3.5应使用温度不小于60℃的热水洗舱,除非证明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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