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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验配师.indd 1 20/8/13 下午1:5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4-03-01
助听器验配师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印张 26千字
2020年8月第1版 2020年8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14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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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
制定了《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
《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助听器验配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
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
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
以下变化:
———增设了一级/高级技师职业等级。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
例》的相关知识。
———在“工作要求”中,对各级别的“职业功能”的具体内容
和要求做了修订。总体来说,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主要突出
技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重点掌握
技术,有深广的专业知识、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
能力。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
中心,主要起草人员有:王硕、商莹莹、云中燕、韩睿、李晓璐。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
中心,主要审定人员有:倪道凤、梁涛、孙喜斌、张华、龙墨、陈
1职业编码:4-14-03-01振声、王树峰、张建一、刘玉和、刘莎、宋为民、郑芸、郗昕、黄
治物、曹永茂、梁巍、曾祥丽。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同
仁医院暨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江苏
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哈尔滨
市儿童医院、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
心、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中国听力语
言康复科学杂志社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4-03-01
①2020年5月8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颁布助听器验配师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1
号)公布。助听器验配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助听器验配师
1.2 职业编码
4-14-03-01
1.3 职业定义
为听障者提供听力检查、助听器配置及调试服务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条件环境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语言表述能力、颜色辨别能力、运算能
力,能够根据视觉信息协调眼、手、足及身体其他部位,迅速、准
确、协调地做出反应,完成既定操作。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4-14-03-01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6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4-14-03-01
①
②相关职业:耳鼻咽喉科医师、中医耳鼻咽喉科医师、听力师、听觉口语师等,下
同。
相关专业:康复技术、康复技术(听力检测)、康复技术(助听器具应用)、康
复工程技术、听力与言语康复学、康复辅助器具技术、临床医学、护理学、生物医学工
程、特殊教育等,下同。(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3,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2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0min。
3职业编码:4-14-03-01
4-14-03-01 助听器验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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