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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修复体制作工.indd 1 20/8/13 下午1:52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4-03-02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25印张 31千字
2020年8月第1版 2020年8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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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
制定了《口腔修复体制作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
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口腔修复体制作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
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
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对“职业功能”进行部分整合,使每一项职业功能是一个
独立完整的操作项目。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级别增加了数字化修复体
制作、种植修复体制作等内容。总体来说,五级/初级工、四级/中
级工、三级/高级工主要突出技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级/技
师、一级/高级技师重点掌握技术,有深广的专业知识、较高的专业
素质,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对“理论知识权重表”和“技能要求权重表”重新进行了
调整。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
中心,主要起草人员有:邵龙泉、张春宝、李鸿波、黄翠、周敏。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
1职业编码:4-14-03-02中心,主要审定人员有:刘洪臣、周永胜、于海洋、江青松、纪晴、
李长义、张少锋、佟岱、吴琳、李靖桓、李新春、周延民、骆小平、
徐侃、蒋欣泉、潘新华。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华口腔医学会、解放
军总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空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四川大学
华西口腔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首都医科
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
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南方医
科大学口腔医学院、中国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厦门医学院、开封
大学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4-03-02
①2020年5月8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颁布助听器验配师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51
号)公布。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1.2 职业编码
4-14-03-02
1.3 职业定义
从事口腔修复体及口腔治疗装置制作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在某些工序中有粉尘、噪声。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手指、手臂
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4-14-03-02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2职业编码:4-14-03-02
①
②相关职业:口腔科医师、口腔科护士、口腔医学技师及教师(从事口腔修复工
艺、口腔医学技术教育)等,下同。
相关专业:口腔义齿制造、口腔修复工艺、口腔医学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口腔
修复工艺)、生物医学工程等,下同。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取得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卫生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3职业编码:4-14-03-02
4-14-03-02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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