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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管理员.indd 1 20/5/7 上午8:4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3-02-02-00
保卫管理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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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75印张 20千字
2020年5月第1版 2020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72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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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公安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
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保卫管理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
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级/高级工、二级/
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
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社
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变化对本职业的影响,以及本职业发展变
化的趋势。
———本《标准》在公安部和原国家劳动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授权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原上海市劳动局联合研发
《保卫人员职业标准》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订。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单位治安
保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的方针。
———三个等级的职业能力定位是:三级/高级工———贯彻与执
行;二级/技师———组织与策划;一级/高级技师———规划与评估。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上海市
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协会、上海市保卫干
部培训中心。主要起草人有:赵小兵、徐思钢、陶焱升、曹奕、李
长生、童勤久、张宇霞、李晶、沈莉。
1职业编码:3-02-02-00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江苏省公
安厅、福建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陕西省公安厅、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山东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济南市公安局、咸阳市
公安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航空工业成都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安防标委
会、上海光明食品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廖崎、孙廷华、郭
太生、单雪伟、裴岩、丛术良、肖院秀、宁书颖、梁大为、郭东曦、
李明、冯治中、刘晓新、张桂彬、廖安、栗建华、田亚男、满亮、
杨联利、杭建良、张敬东、朱兆利、周李娟。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葛恒双、宋晶梅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
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3-02-02-00
①2020年3月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5号)公布。保卫管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保卫管理员
1.2 职业编码
3-02-02-00
1.3 职业定义
从事维护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
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内部人员和财产安全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
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智力、体力、观察、判断、表达、应变、协调等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大学专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3-02-02-00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
(含)以上。
(3)在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机关从事行政、治安保
卫工作1年(含)以上。
(4)军队及武警部队服役5年(含)以上。
(5)取得保安员(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相关职业①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政法工作4年(含)以上。
(3)军队及武警部队的正营级(含)以上军官。
(4)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含)以上。
(5)在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机关从事行政、治安保
卫工作8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政法工作4年(含)以上。
(3)军队及武警部队的正团级(含)以上军官。
2职业编码:3-02-02-00
①相关职业:保安员,下同。(4)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0年(含)以上。
(5)在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机关从事行政、治安保
卫工作15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
笔试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
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内进行,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技能考核
在室内或室外进行,须配备体能训练器材、保安执勤装备、主动防
卫装备、被动防护装备、紧急救护器材、常用灭火器材和设备、常
用防卫器材,以及安全防范监控报警系统模拟平台(含入侵和紧急
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设施设备)。
3职业编码:3-02-02-00
3-02-02-00 保卫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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