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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3-01-01 家畜繁殖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625印张 17千字 2020年5月第1版  2020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64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业农村部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了《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 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 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发展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 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 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 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工匠精神与敬 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原 则。 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以原《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根据 家畜繁殖行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 类大典(2015年版)》对家畜繁殖员的相关表述,通过调研、初审、 公开征询意见、审定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该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 畜牧总站。主要起草人有:朱化彬、田莉、刘彦、肖西山、杨升、 乔利敏、陈强、王军、刘望宏、宋真、赵心。 本《标准》审定人员有:王雅春、傅祥伟、王相国、许晓玲、 董红。 在《标准》修订和审定过程中,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1职业编码:5-03-01-01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北京农林科 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天津农学院、武汉金龙 畜禽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动物科 技学院、新疆畜牧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王新庄、杨利国、刘国世等专 家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5-03-01-01 ①2020年3月3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 公厅关于颁布家畜繁殖员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1号)公 布。家畜繁殖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畜繁殖员 1.2 职业编码 5-03-01-01 1.3 职业定义 使用家畜繁殖工具、监测仪器,监测调控繁殖活动,配种和繁 育仔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和空间感正常;知觉、色 觉、嗅觉正常;手指和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5-03-01-01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5-03-01-01 ① ②相关职业:畜牧技术人员、兽医,下同。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畜禽生产与疫病防治、畜牧兽医、水产养殖,下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 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3职业编码:5-03-01-01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级 工、四级/中级工不少于45 min,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0 min,二级/ 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9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45 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工作现场进行,并 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考核的设备、工具和家畜等。 4职业编码:5-0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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