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3-01-01
家畜繁殖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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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625印张 17千字
2020年5月第1版 2020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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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业农村部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了《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
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
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发展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
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
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
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工匠精神与敬
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原
则。
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以原《家畜繁殖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基础,根据
家畜繁殖行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
类大典(2015年版)》对家畜繁殖员的相关表述,通过调研、初审、
公开征询意见、审定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该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
畜牧总站。主要起草人有:朱化彬、田莉、刘彦、肖西山、杨升、
乔利敏、陈强、王军、刘望宏、宋真、赵心。
本《标准》审定人员有:王雅春、傅祥伟、王相国、许晓玲、
董红。
在《标准》修订和审定过程中,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1职业编码:5-03-01-01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北京农林科
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天津农学院、武汉金龙
畜禽有限公司、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动物科
技学院、新疆畜牧科学院畜牧研究所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王新庄、杨利国、刘国世等专
家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5-03-01-01
①2020年3月3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
公厅关于颁布家畜繁殖员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1号)公
布。家畜繁殖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畜繁殖员
1.2 职业编码
5-03-01-01
1.3 职业定义
使用家畜繁殖工具、监测仪器,监测调控繁殖活动,配种和繁
育仔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表达能力、计算能力和空间感正常;知觉、色
觉、嗅觉正常;手指和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5-03-01-01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5-03-01-01
①
②相关职业:畜牧技术人员、兽医,下同。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畜禽生产与疫病防治、畜牧兽医、水产养殖,下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
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3职业编码:5-03-01-01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级
工、四级/中级工不少于45
min,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0
min,二级/
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9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45
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工作现场进行,并
配备符合相应等级考核的设备、工具和家畜等。
4职业编码:5-03-01-01
5-03-01-01 家畜繁殖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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