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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防治员.indd 1 20/8/13 下午3:17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5-02-03
动物疫病防治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印张 26千字
2020年8月第1版 2020年8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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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动物疫病防治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
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动物疫病防治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
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放宽了动物疫病防治员入职条件。为缓解人才短缺困境,
加速扩充人才队伍,将五级/初级工申报条件由“在本职业连续见习
工作2年以上”调整为“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
以上”,或“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二是拓宽了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发展空间。为拓宽职业晋升通
道,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将动物疫病防治员的职业技能等级由三
个增至五个,新增“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两个等级。
同时明确了技师和高级技师须进行综合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
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主要
起草人有:刘兴国、袁蕾磊、冯学俊、任禾、于自强、洪光、李志
军、李亚琳、高琳、张玉清、宋秀敏、黄艳兴。
1职业编码:5-05-02-03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主要审定人员有:李云岗、刘洪雨、关文怡、王振玲、孙健、胡自
然、高琳、冯学俊。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安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
心、天津市蓟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5-05-02-03
①2020年3月3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
公厅关于颁布家畜繁殖员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1号)公
布。动物疫病防治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动物疫病防治员
1.2 职业编码
5-05-02-03
1.3 职业定义
从事动物疫病预防,协助兽医诊断、治疗动物疾病,护理患病
动物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潮湿,有毒有害。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嗅觉、触觉灵
敏,手指、手臂、腿脚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5-05-02-03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2职业编码:5-05-02-03
①
②相关职业:动物检疫检验员、兽药技术人员、宠物医师、野生动物保护员等,下
同。
相关专业:畜牧兽医、畜禽生产与疫病防治、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动
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医学检验技术、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宠物医疗与护理,下同。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
技能要求的,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
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3职业编码:5-05-02-03
5-05-02-03 动物疫病防治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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