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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331责任编辑 许 可 责任校对 张 苏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2.00 元 动物检疫检验员(2020年版).indd 1 20/8/28 上午11:06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5-02-04 动物检疫检验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75印张 19千字 2020年9月第1版 2020年9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31 定价:12.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业农村部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了《动物检疫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 (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 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 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 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 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 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了工匠精神与 敬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 原则。 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四部 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 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原动物检疫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的基础 上,根据动物检疫行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对动物检疫检验员的相关表述,通 过调研、初审、公开征询意见、终审等工作程序,几易其稿,最终 完成。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起草人有:刘兴国、袁蕾磊、冯学俊、 任禾、于自强、洪光、高胜普、李晓东、李爽云、陈紫剑、乔木、 孙晓琪、王金华、周科、曹克昌、柳松柏。 本《标准》审定人员有:任利民、任守爱、孙向华、丁红田、 张凡建、周珍辉、曹金元、李亚琳。 1职业编码:5-05-02-04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省动物卫生 监督所、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黑龙江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 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等单位的指导与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5-05-02-04 ①2020年3月3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 公厅关于颁布家畜繁殖员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1号)公 布。动物检疫检验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动物检疫检验员 1.2 职业编码 5-05-02-04 1.3 职业定义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疫病检查和品质检验工作,并协助出具合 格证明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潮湿,有毒有害。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嗅觉、触觉、 色觉、听觉正常;手指、手臂、腿脚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5-05-02-04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 上。 (2)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4年 (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 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 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 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5年 (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 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 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畜牧兽医相关 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 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2职业编码:5-05-02-04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4年 (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 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畜牧 兽医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畜牧兽医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 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凡标准各等级技能要求中标注“★”的 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 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3职业编码:5-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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