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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305责任编辑 宋 臻 责任校对 赵建北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indd 1 20/6/17 下午4:30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5-05-02-05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75印张 18千字 2020年6月第1版 2020年6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05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 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农业农村部组织有 关专家制定了《水生物病害防治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0年版)》 (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 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 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 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 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 版)》的要求,在体例上力求规范严谨,在内容上突出工匠精神与敬 业精神,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原则。 本《标准》包含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四部 分内容,并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 本次制订根据农村水产行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遵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对水生物病害防治员的相 关表述,通过调研、初审、公开征询意见、终审等工作程序,几易 其稿,最终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 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起草人有:翟秀梅、李颖、王虹人、刘振 华、陈辉、柳学周、彭开松、林祥日、徐立蒲、张翔。 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 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审定人员有:蒋宏斌、钱银龙、毛栽华、李成 林、申红旗、牛静、贾成千、汪成竹、黎睿君、邵鹏、田飞焱、曾 令兵。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 1职业编码:5-05-02-05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黄海水产研究所、威海海洋职业学院、黑龙 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安徽农业大学、集美大学水产学院、安徽生 物工程学校、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信阳农林学院、江西省水产 技术推广站、河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长江水产研究所、厦门海洋 职业技术学院、大连海洋大学、盐城市农大水产畜禽病害防治所等 单位及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5-05-02-05 ①2020年3月3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 厅关于颁布家畜繁殖员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1号)公 布。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0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1.2 职业编码 5-05-02-05 1.3 职业定义 使用取样、显微、解剖等器具,诊断、预防、控制水生生物病 害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正常的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嗅觉、视觉、 触觉正常。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5-05-02-05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 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 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及高等职业学校水产养殖 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 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 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水产养殖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 2职业编码:5-05-02-05 ① ②相关专业:水产学、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业资源、水生动物医学、动物药 学、畜牧学、兽医学、生物学、药学等。 相关职业:农业技术员、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水生动物饲养工、水生植物苗种 培育工、水生植物栽培工、水生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职高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5人(含)以 上单数。 3职业编码:5-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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