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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indd 1 20/7/28 上午10:46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8-05-05
机动车检测工
(在用车部分)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125印张 28千字
2020年7月第1版 2020年7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16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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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
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
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
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
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
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标准》各部分
相互对应、层次分明,对于不同级别中的相同工作内容,技能含量
逐级增加。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山东交通学院机动车检测实验中
心、中车(北京)汽修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卞良勇、薛
伟、苏霆、韩向晨。参与编写人员有:于津涛、蒋金波、张荫志、
程玉光。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
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市交通委员
会运输管理局、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庞贝捷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巴斯
夫(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永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审定人
员有:王凯明、刘建农、沈弘、蔡保中、邹章鸣、周建平、李新起、
1职业编码:4-08-05-05刘淑敏、王赛、朱欣鸣、侯晓强、沈冬柏、丛英莉、李迪斯。
五、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和审定。
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灵芝,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李辉,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周刚、许响林
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8-05-05
①2019年12月20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
公厅关于颁布水上救生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4号)
公布。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
1.2 职业编码
4-08-05-05
1.3 职业定义
使用专业检验设备或仪器,进行汽车整车、系统、总成、零部
件的功能、性能、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和一定的表达能力、计算能力、空间感;手臂灵
活,动作协调;具有较好的色觉,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9(标
准对数视力)。
1职业编码:4-08-05-05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①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④或相关专业⑤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含)以上,且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2职业编码:4-08-05-05
①
②
③
④
⑤相关职业:汽车维修工、汽车装调工、农机修理工、工程机械维修工,下同。
本专业:汽车检测、汽车维修、汽车电器维修、汽车钣金与涂装、汽车装饰与美
容、汽车营销。
相关专业:汽车制造与装配、汽车驾驶、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筑路机械操作与
维修、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机电产品检测技术应用、电机电器装配与维修、计算机网络
应用、计算机应用与维修。
本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车身修复、汽车美容与装潢、汽车整车与配件营
销、汽车制造与检修、汽车电子技术应用。
相关专业:机电技术应用、机电产品检测技术应用、工业自动化仪表及应用、电
机电器制造与维修、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应
用。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
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年(含)以上,并
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
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年(含)以上,并
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3职业编码:4-08-05-05
①
②本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试验技术、汽车改装
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下同。
相关专业: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内燃机制造与维修、机械
装备制造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
术,下同。
4-08-05-05 机动车检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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