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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316责任编辑 吕红文 责任校对 朱 岩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indd 1 20/7/28 上午10:46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8-05-05 机动车检测工 (在用车部分)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125印张 28千字 2020年7月第1版 2020年7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16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 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 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 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 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 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标准》各部分 相互对应、层次分明,对于不同级别中的相同工作内容,技能含量 逐级增加。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山东交通学院机动车检测实验中 心、中车(北京)汽修连锁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卞良勇、薛 伟、苏霆、韩向晨。参与编写人员有:于津涛、蒋金波、张荫志、 程玉光。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 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北京市交通委员 会运输管理局、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庞贝捷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巴斯 夫(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永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审定人 员有:王凯明、刘建农、沈弘、蔡保中、邹章鸣、周建平、李新起、 1职业编码:4-08-05-05刘淑敏、王赛、朱欣鸣、侯晓强、沈冬柏、丛英莉、李迪斯。 五、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和审定。 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灵芝,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李辉,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周刚、许响林 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8-05-05 ①2019年12月20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 公厅关于颁布水上救生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4号) 公布。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机动车检测工(在用车部分) 1.2 职业编码 4-08-05-05 1.3 职业定义 使用专业检验设备或仪器,进行汽车整车、系统、总成、零部 件的功能、性能、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般智力和一定的表达能力、计算能力、空间感;手臂灵 活,动作协调;具有较好的色觉,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9(标 准对数视力)。 1职业编码:4-08-05-05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①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④或相关专业⑤毕业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含)以上,且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2职业编码:4-08-05-05 ① ② ③ ④ ⑤相关职业:汽车维修工、汽车装调工、农机修理工、工程机械维修工,下同。 本专业:汽车检测、汽车维修、汽车电器维修、汽车钣金与涂装、汽车装饰与美 容、汽车营销。 相关专业:汽车制造与装配、汽车驾驶、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筑路机械操作与 维修、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机电产品检测技术应用、电机电器装配与维修、计算机网络 应用、计算机应用与维修。 本专业:汽车运用与维修、汽车车身修复、汽车美容与装潢、汽车整车与配件营 销、汽车制造与检修、汽车电子技术应用。 相关专业:机电技术应用、机电产品检测技术应用、工业自动化仪表及应用、电 机电器制造与维修、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应 用。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 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年(含)以上,并 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 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年(含)以上,并 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3职业编码:4-08-05-05 ① ②本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试验技术、汽车改装 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下同。 相关专业: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内燃机制造与维修、机械 装备制造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 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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