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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235责任编辑 张晓燕 责任校对 朱 岩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未命名-1 1 20/1/15 下午2:17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2-04-01 民航乘务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875印张 22千字 2020年1月第1版 2020年1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35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有关专家,制 定了《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 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民航乘务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增加了一级/高级技师等级。 ———突出了客舱安全要求,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培训指导 等职业功能中增加了新内容,以更好地适应民航安全与发展的要求。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范琳珂、杨静轩、穆丽丽、刘 茹、童海红、李红银、朱绯绯、徐雅荣、何晓露。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有:靳军号、李建新、高扬、杨丽、 张弛、张燕、朱文霞、曹静、窦维红、董文静、黄悦、蔡伟宁。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张灵芝等专家的指导,得到了中 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运输司和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大 力支持,得到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航 1职业编码:4-02-04-01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民航第002、005、008、011、013、019职业技 能鉴定站等单位的积极配合,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 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2-04-01 ①2019年12月17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 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0 号)公布。民航乘务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民航乘务员 1.2 职业编码 4-02-04-01 1.3 职业定义 从事民用航空器客舱安全管理和旅客服务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民用航空器机舱内,常温,高空,低气压。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方位感、 空间感;知觉、嗅觉、听觉等感觉器官灵敏;四肢灵活,动作协调; 身体健康。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4-02-04-01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①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③。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④或相关专业⑤毕业证书,并取得本 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 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 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4-02-04-01 ① ② ③ ④ ⑤适用于本职业从业人员。 相关职业:无,下同。 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本专业:空中乘务,下同。 相关专业:航空服务,下同。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每个标准教室 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服务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不低于1∶2,应急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3,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在乘务模拟 舱实施考核不少于30min,在标准教室实施考核不少于90min;综 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在经中国民用航空局 批准的客舱模拟器和出口模拟器、客舱服务模拟舱或标准教室进行。 3职业编码:4-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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