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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283责任编辑 许 可 责任校对 赵建北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安检员(民航安全检查员).indd 1 20/6/4 下午2:2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7-05-02 安检员 (民航安全检查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0.875印张 21千字 2020年8月第1版 2020年8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83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有关专家,制 定了《安检员(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安检员(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 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 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增加了一级/高级技师等级。 ———根据民航安全检查工作发展和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职 业功能等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主要起草人有:高扬、曹静、苗媛、郑晨、刘宁、何晓非、 张健、熊瑜、李伟学、侯献磊、余艳、王艳青、于晶、窦维红、蔡 伟宁。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公安 局。主要审定人员有:赖国基、李建新、于德康、王立军、李志刚、 张瑞珠、林泊涛、黄悦、刘茹、董文静。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1职业编码:4-07-05-02业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张灵芝等专家的指导及中国民航 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大力支持,得到了民航第001、003、004、006、 007、009、010、012、014、016、017、022职业技能鉴定站等单位 的积极配合,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 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7-05-02 ①2019年12月17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 局综合司关于颁布民航乘务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0 号)公布。安检员(民航安全检查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安检员①(民航安全检查员) 1.2 职业编码 4-07-05-02 1.3 职业定义 安检员:使用安检仪等检查设备,从事机场、车站、码头等公 共场所安检工作的人员。 民航安全检查员:对进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及其 物品、车辆及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的人 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职业编码:4-07-05-02 ①本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前只包含民航安全检查员工种。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和嗅觉,手指、手臂 灵活,动作协调;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经本职业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 训合格证书。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含见习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技能正规 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能正规 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 2职业编码:4-07-05-02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含)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 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其中,五级/初级工技能考核分为证件 检查、人身检查、物品检查三个模块,每个模块的考核成绩均达到 本模块分值的60%(含)以上为合格;四级/中级工技能考核分为人 身检查、物品检查、安保管理三个模块,每个模块的考核成绩均达 到本模块分值的60%(含)以上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且每个考场不 少于2名监考人员。五级/初级工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为1∶1;四级/中级工技能考核中,人身检查、物品检查模块考评人 员与考生配比为1∶1,X射线安检仪图像识别模块考评人员与考生 配比为1∶30;三级/高级工技能考核中,X射线安检仪图像识别模 3职业编码:4-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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