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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木工(2019年版).indd 1 20/8/27 下午3:1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6-06-03-01
手工木工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2.25印张 60千字
2020年9月第1版 2020年9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30
定价: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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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
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手工木工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手工木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
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对于手工木工的各个工种、等级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五
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为技能型人才;二级/技师、
一级/高级技师为高端技能型和技能管理型人才。
———在确保手工木工从业人员应掌握知识的整体性、规范性的
前提下,突出工作技能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对于木屋架工、木门窗工以及建筑木雕工充实和适当加强
了对传统技艺相关知识的要求。
———对于室内木装修工、木制家具工以及木模板工则可根据社
会发展需要留有创新的灵活性。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钟锦德紫檀艺
术馆、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古典园林建筑公司、苏州园林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香山帮营造协会、苏州科技大学。主要
起草人有:钟锦德、曹永宏、过汉泉、冯留荣、顾水根、许建华、
1职业编码:6-06-03-01雍振华。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北京故宫博物院、浙江东阳王盛
记木雕创作室、剑川兴艺木雕文化发展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
司、南京林业大学、福建莆田拙艺雕刻、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黄山市竹溪堂徽雕艺术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汇
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主要审定人员有:王向东、周京南、段四兴、
杨徐东、吕九芳、杨杰、李惠英、孙五一、洪建华、陆耀祖、罗学
清。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荣庆华、葛恒双、宋晶梅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
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2职业编码:6-06-03-01
①2019年12月10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工业固
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等2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7号)公布。手工木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手工木工①
1.2 职业编码
6-06-03-01
1.3 职业定义
使用木工工具和机具,进行木质结构件和木制品加工、制作、
安装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有较强的空间感、形体感和计算
1职业编码:6-06-03-01
①手工木工包括:木屋架工、木制家具工、木门窗工、木模板工、建筑木雕工和室
内木装修工。能力,视力良好,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2职业编码:6-06-03-01
①
②
③相关职业:其他与木材加工相关的职业,下同。
本专业:古建筑专业、家具专业、室内装潢专业,下同。
相关专业:其他木材加工类专业,下同。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5.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
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方式进行,考核从业人员从
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
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
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3职业编码:6-06-03-01
6-06-03-01 手工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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