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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323责任编辑 高 文 责任校对 赵建北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养老护理员.indd 1 20/7/24 下午3:4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5 养老护理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印张 24千字 2020年8月第1版 2020年8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323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行为,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高 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制定了《养老护理员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 变化对养老护理职业影响的基础上,以客观反映老年人照护技能技 术发展水平及其对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为目标,明确了养老护理员 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 二、本《标准》保证了体例的规范化,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 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养老护 理现实需求。 三、本《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 四个方面的内容。与《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1年版)》 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从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出发,将本职业由原来的四个等级修 订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 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的发展要求,将 社会关注的“失智照护”“能力评估”“质量管理”纳入标准。 ———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调整充实养老护理员职业功 能,由原来的六项功能增至七项,分别为“生活照护”“基础照护” “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 ———完善了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 1职业编码:4-10-01-05四、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 研究编写。主要编写人员有:甄炳亮、雷洋、谢红、杨根来、屠其 雷、张华、李洁璐、谭美青、侯惠如、王燕、易婕、张淑霞、李永 奇、贾金凤。 五、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民政 部养老服务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审定。主要审定人员有: 俞建良、黄胜伟、李邦华、廖明、黄禹桦、何妮、肖成龙、鞠致礼、 秦玺林、刘均娥、孙兆元、张陆、王港、郑志芳、田素斋、卢宾、 黄秀娟。 六、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及上海、浙江、山东、湖南、重庆、贵州、陕西、南京和临沂等省 (市)民政厅(局)等有关单位和索婉宁、林军玉、张雪英、孙钰 林、王伟、曹苏娟、刘保英、李东云、王倩、马丹、冯妙妙、李美 霖、孙文文、吴可染等人员的指导与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七、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0-01-05 ①2019年9月25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2号)公布。养老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养老护理员① 1.2 职业编码 4-10-01-05 1.3 职业定义 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具有一定的学 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 力;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能力较强,视觉、听觉正常;四肢灵活,动 1职业编码:4-10-01-05 ①本职业包括失智老人照护员工种。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无学历要求。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4-10-01-05 ① ② ③相关职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等,下同。 本专业:分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两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老年人服 务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民政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家政服务 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等,下同。 相关专业:分为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本科两类。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护理、 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与矫形器技术、社会 福利事业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 学、临床医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心理学等,下同。(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针对参加五级/初级工考试的、未取得小学 毕业证书的人员,必要时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 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 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 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 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3职业编码:4-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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