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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护理员.indd 1 19/11/6 上午9:27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125印张 29千字
2019年12月第1版 2019年12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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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孤
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
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
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孤残儿童护理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
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
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依据《大典》中所列职业的工作任务,制订了孤残儿童护
理员的工作要求。
———依据职业活动、职业能力、职业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制
订了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及相关知识
要求。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华东师范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南京市残疾儿
童康复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主要起草人有:朱丽平、周
琼、曾凡林、戚克敏、杨立琦、许琳。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儿童福
1职业编码:4-10-01-04利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太原市社会
(儿童)福利院、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山东
省滨州市儿童福利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宁夏回族自
治区儿童福利院。审定人员有:孙钰林、张超曼、刘奕、于晓辉、
周玉、侯丽娜、魏国荣、崔海莲、赵亚琴、朱书翠、岳恒晓、魏明
杰、范篆玲、官清梅。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
儿童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各地儿童福利机构等有
关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0-01-04
①2019年4月2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孤残儿童护理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58号)公
布。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孤残儿童护理员
1.2 职业编码
4-10-01-04
1.3 职业定义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
康复、教育、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动作协调,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学习和观察能力,有一定的组织
协调能力。
1职业编码:4-10-01-04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2职业编码:4-10-01-04
①
②
③相关职业:育婴员、保育员等,下同。
本专业:护理学、护理(儿童护理)、护理(康复护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少儿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儿童服务与管理)等,下同。
相关专业: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教育学、社会工作、
心理学等,下同。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0,
3职业编码:4-10-01-04
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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