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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230 责任编辑 施顺喆 责任校对 高书美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孤残儿童护理员.indd 1 19/11/6 上午9:27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125印张 29千字 2019年12月第1版 2019年12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30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孤 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 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 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孤残儿童护理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 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 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依据《大典》中所列职业的工作任务,制订了孤残儿童护 理员的工作要求。 ———依据职业活动、职业能力、职业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制 订了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及相关知识 要求。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华东师范大学、天津体育学院、南京市残疾儿 童康复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主要起草人有:朱丽平、周 琼、曾凡林、戚克敏、杨立琦、许琳。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儿童福 1职业编码:4-10-01-04利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河北医科大学、太原市社会 (儿童)福利院、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山东 省滨州市儿童福利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宁夏回族自 治区儿童福利院。审定人员有:孙钰林、张超曼、刘奕、于晓辉、 周玉、侯丽娜、魏国荣、崔海莲、赵亚琴、朱书翠、岳恒晓、魏明 杰、范篆玲、官清梅。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 儿童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各地儿童福利机构等有 关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0-01-04 ①2019年4月2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孤残儿童护理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58号)公 布。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孤残儿童护理员 1.2 职业编码 4-10-01-04 1.3 职业定义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 康复、教育、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动作协调,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学习和观察能力,有一定的组织 协调能力。 1职业编码:4-10-01-04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2职业编码:4-10-01-04 ① ② ③相关职业:育婴员、保育员等,下同。 本专业:护理学、护理(儿童护理)、护理(康复护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少儿服务)、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儿童服务与管理)等,下同。 相关专业: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教育学、社会工作、 心理学等,下同。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0, 3职业编码:4-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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