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书号:155167 ・200 责任编辑 刘 莉
责任校对 胡志鹏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水工监测工.indd 1 19/7/5 下午3:17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9-01-04
水工监测工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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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印张 24千字
2019年8月第1版 2019年8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200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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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水
工监测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
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水工监测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
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
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依据《大典》修改了职业定义,简化了基础知识,强调实
际操作技能,增加自动化系统操作技能要求,降低仪器安装、资料
分析要求,调整了权重表,增加了职业标准附录。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南京水
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
水力发电厂。主要起草人有:王士军、张国栋、荆茂涛、方卫华、
游荣强、赵建波、庞琼、谷艳昌、董福昌、何鲜峰、陆敏、吴云星、
崔洁。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水利部人事司、水利部运行
管理司、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主要审定人有:肖向红、徐元
明、王新跃、陈楚、王小兵、王健、匡少涛、汪自力、宋德武、
1职业编码:4-09-01-04刘新华、徐林波、徐永田、钟汉华、陈铁、江桦、樊世明、孙斐、
段敬玉、朱玮、张玉卓。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
院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批准,自公
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9-01-04
①2019年4月9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
于颁布河道修防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50号)公布。水工监测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水工监测工
1.2 职业编码
4-09-01-04
1.3 职业定义
使用水工建筑物监测仪器,测控水工建筑物稳定与安全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潮湿、雨雪天,高空,局部地区高海拔、低温、
血吸虫病害、风暴潮等。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分析、计算、表达能力和空间感,思维正常,
四肢灵活,动作协调,无色盲。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4-09-01-04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2职业编码:4-09-01-04
①
②相关职业:水工土石维修工、水工混凝土维修工、河道修防工、水文勘测工、工
程测量工等,下同。
相关专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程测量、地质与测量、建筑测量、水利机电设备运行与管理
等,下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
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
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
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
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
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
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
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3职业编码:4-09-01-04
4-09-01-04 水工监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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