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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45167 ・128 责任编辑 金 敏 责任校对 孙艳萍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7-03-02 劳动关系协调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印张 26千字 2019年4月第1版 2019年4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45167·128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 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劳动关系协 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根据“以职业活动为导向、 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对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业人员的职 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 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 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 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 有以下变化: ———根据《大典》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定义进行重新描述。 ———根据本职业发展的需要,对鉴定条件进行修订,并新增国 家职业技能等级四级。 ———根据实践中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典型工作任务,对职业功能 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 要求,对职业标准的格式进行规范。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要起草人有: 郑东亮、徐艳、刘兰、王文珍、曹可安、阴漫雪、李桃、刘福平、 1职业编码:4-07-03-02黄昆、汪鑫、童天、陈玉杰、郑海涛、孙瑜香、赵碧倩。 四、本《标准》审定人员有:唐鑛、刘燕、周国良、刘文华、 葛恒双、张灵芝、闻效仪、纪元、龚德智、江峰、崔永新、毛磊、 雷晓天、贾富春、嵇月婷。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黄龙、中 国企业联合会王亦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李强的指导以及北京 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7-03-02 ①2019年3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 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公布。劳动关系协调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劳动关系协调员 1.2 职业编码 4-07-03-02 1.3 职业定义 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 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劳企沟通、劳动争议预防 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好的调查、判断和分析能力,较好的表达、沟通和说服 能力,较好的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 1职业编码:4-07-03-02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③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 2职业编码:4-07-03-02 ① ② ③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下同。 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 学、社会学等专业,下同。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 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 书,下同。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 3职业编码:4-0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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