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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45167 ・131 责任编辑 黄 霞 责任校对 张 苏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indd 1 19/4/26 上午8:5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7-03-04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25印张 32千字 2019年4月第1版 2019年4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45167·131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 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有关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8月制定了《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在此基础上于2007年2 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2007年修 订)》。2017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启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 定修订工作,组织专家制定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 (以下简称《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 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 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 范细致描述,对各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 定。 二、《标准》的制定遵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2018年版)》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 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适用性,符合职业培 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 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 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 五个方面: ———根据《大典》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职业定义进行重新 描述,并增加职业编码。 1职业编码:4-07-03-04———根据本职业发展的需要,对鉴定要求进行修订。 ———根据管理实践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的典型工作任务, 重点对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修订。 ———根据鉴定方式和考核内容,对权重表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 要求,对职业标准的格式进行规范。 四、《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 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莫荣、岳威、安鸿章、胡小勇、鲍春 雷、田大洲、黄湘闽、许明月,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冯喜良、 方振邦、曲立、汪昕宇、江苏平、张建军、江贻送、朱兴佳、张冬 平、葛恒双、张灵芝、徐斌、李瑞、韩春生、路兴永、蔡阳阳。《标 准》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时雨、郭宇强、刘元章、葛峻峰、罗海元、 包元杰等同志的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五、《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 行。 2职业编码:4-07-03-04 ①2019年3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 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公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2 职业编码 4-07-03-04 1.3 职业定义 从事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 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 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分析综 1职业编码:4-07-03-04合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客户服务①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④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职业编码:4-07-03-04 ① ② ③ ④客户包括内部客户(各职能部门)和外部客户(劳动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客 户服务指提供服务、帮助,或与之协同工作。 相关职业是指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咨询、管理研究等职业,下同。 相关专业是指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科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 济、劳动关系等,下同。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下同。(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 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 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 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 3职业编码:4-0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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