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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184 责任编辑 施顺喆 责任校对 李春雷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indd 1 19/9/5 下午1:30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2-02-03 信息通信网络 终端维修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125印张 28千字 2019年9月第1版 2019年9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84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制 定了《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 (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 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 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从企业用工及实际维修、服务的工作角度出发,客观、准 确地反映智能家居、人工智能类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与服务工作 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要求,强化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 三、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 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司的指导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 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的。本《标准》起草 单位有: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中 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北京邮电大学、北京中邮 鸿波电子技术研究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 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主要 起草人有:李勇、张利光、郭晓刚、董继光、梁旭锋、杨会、王敬、 1职业编码:4-12-02-03张健、陈曦。参与编写人有:孙波、杨超、胡志力、戚大治、刘洋、 赵维欧、王建东、曾剑、潘野、俞捷。 四、本《标准》审定人员有:吕定军、张欣、印博文、张一春、 秦鹏均、李世昌、师高鹏、董晨剑、梁旭锋、于忠国、张世博、杨 梦骊。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晨飞雁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深圳市丰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联想 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葛恒双、陈蕾、 王小兵、张灵芝、贾成千、宋晶梅等有关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 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 准,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2-02-03 ①2019年1月14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 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等1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9〕9号)公布。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1.2 职业编码 4-12-02-03 1.3 职业定义 从事信息通信网络终端设备安装、配置、检测和维修等工作的 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以语言或文字方式进行有效交流、表述的能力;具有获取、 领会和理解外界信息以及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能力;具有根据视觉 信息协调、运用手指、手臂、眼睛及身体其他部位迅速、准确、灵 活、稳定地作出反应并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1职业编码:4-12-02-03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职业编码:4-12-02-03 ① ②相关职业:应用电子、信息通信类职业,下同。 相关专业:电子专业、通信专业,下同。(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 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 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 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 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 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 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3职业编码:4-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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