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书号:155167 ・104 责任编辑 肖 明
责任校对 薛宝丽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02-02-07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625印张 42千字
2019年5月第1版 2019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04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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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
《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
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
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
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内容。本次修订内
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将本职业等级由原来的四个等级改为五个等级。
———在二级和一级,增加“教学管理”“培训与指导”“教学研
究”职业功能。
———各级教练员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
等根据实际需要和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
行了重新确定和修改。在“工作内容”中,每个级别按照教学程序
划分,有清楚的开始和结尾,表述形式与“职业功能”相同。在
“技能要求”中,对每一项技能都进行具体描述,并尽可能进行量
化;对于不同级别中同一项工作或技能,分别写出不同的具体要求。
在“相关知识要求”中,列出完成教学活动所需掌握的技术理论、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等知识点。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福建省
1职业编码:4-02-02-07汽车运输技工学校、山东交通学院、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广东
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北京海淀驾校、东方时尚驾驶培训学校股份
有限公司、陕西西安钢铁驾校、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
驾人员培训中心。主要起草人有:范立、钟志斌、刘俊利、施溢源、
樊永强、徐小灵、刘山宏、林国慧、苑伟、宋琛。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长
安大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广东省道路
运输管理局、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上海云之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云南云大驾校、深圳市深港驾驶培训集团、江西蓝天驾校、南
京钟山驾校、河北利安驾校。主要审定人员有:王小兵、梁雪峰、
吕亚军、王福恒、贾信、张立昆、吴爱平、王生昌、曾诚、曹仁磊、
韦勇、隋中田、冯旭光、尹旭阳、陶文光、高继红、王流杭、傅长
文、陈井艳、王现军。
五、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和审定。
在编审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
葛恒双、王小兵、张灵芝及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梁雪峰、运输服
务司吕亚军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批准,
自公布之日①起施行。
2职业编码:4-02-02-07
①2018年12月28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颁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7号)
公布。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8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1.2 职业编码
4-02-02-07
1.3 职业定义
使用机动车辆及辅助教学设备,为培训对象传授道路交通安全
知识和安全驾驶技能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
协调;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强。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4-02-02-07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五级/初级工
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无不良驾
驶记录,具备以下条件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无不良教学(信用)记
录。
———四级/中级工
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无不良教
学(信用)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
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高级工
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无不良教
学(信用)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
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含)以上。
(3)取得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
本专业毕业证书。
———二级/技师
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无不良教
学(信用)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2职业编码:4-02-02-07(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三级/高
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含)以上。
———一级/高级技师
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无不良教
学(信用)记录,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二级/技
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含)以上。
注:持有A1、A2、A3、B1、B2、C1机动车驾驶证的教练员,
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机考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
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采用示范教学、现场操作、模拟演示等方
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
审主要针对技师、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论文答辩等
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及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且每个考场不
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8,且考
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5人(含)以上的
3职业编码:4-02-02-07
4-02-02-07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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