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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164 责任编辑 张晓燕 责任校对 张 苏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5.00 元 磨工.indd 1 19/5/13 下午2:00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6-18-01-04 磨 工 (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4.5印张 118千字 2019年5月第1版 2019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64 定价:15.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磨工国家职业 技能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磨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 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 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 《标准》是在《磨工国家职业标准(2009版)》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按照职业功能和特点将磨工职业进行分类和细化; ———增加了宝石轴承磨床磨工、光学零件磨床磨工及数控磨床 磨工的工种; ———明确了磨工职业所属的典型工作任务和精度要求; ———完善了磨工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内容。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有:徐州工程机械技 师学院苏源、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武中 华、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文晓明、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杨书 根、上海关勒铭有限公司赵军、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 学技术研究所袁吕军、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孟维、徐州徐工随车 起重机有限公司庄阳。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和审定人员有:上海新钐机公司陈伟、 1职业编码:6-18-01-04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有限公司王斌、东华大学李培珠、哈尔滨工业 大学赵清亮、盐城南华机床有限公司尹开凡、济南鼎毓机械有限公 司李明、江苏高精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周伯华、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 周晓琴、济南玖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娄大庆、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袁正娴、盐城市秦川华兴机床有限公司黄宁玲、苏州依莎精密器 件有限公司姚晓东。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荣庆华、葛恒双、宋晶梅等专家的指导以及江苏省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 司和上海关勒铭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2职业编码:6-18-01-04 ①2018年12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中式烹 调师等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5号)公布。磨 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8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磨工 1.2 职业编码 6-18-01-04 1.3 职业定义 操作磨床,使用磨料、磨具及专用工具,进行工件、光学玻璃 等柱面、平面、螺纹等型面磨削加工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一般精度磨削加工要求室内、常温、湿度≤80%;高精度磨削 加工要求室内、恒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和色觉;手指灵活, 动作协调,能操作磨床设备。 1职业编码:6-18-01-04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①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认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职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职业编码:6-18-01-04 ① ②本专业:磨削加工专业,下同。 相关专业:其他机械加工类专业,下同。(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评审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 上单数。 3职业编码:6-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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