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30
CCSB42
4116
周口市地方标准
DB4116/T049—2023
蛋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2023-10-12发布 2023-11-11实施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16/T049—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周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周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周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周口市农业科学院、
周口市川汇区动物检疫站、周口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郸城县农业农村局、沈丘县畜牧工作发展
服务中心、许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武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永平、李万里、王涛、庞淑萍、赵喜荣、周英俏、涂文丽、毛晶丹、朱三榜、
随亚楠、王丽敏、张慧丽、欧广志、郑洪、王庆、田开月。
DB4116/T049—2023
1蛋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蛋鸡养殖场兽药使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相关要求、不良反应
报告制度、自检、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周口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蛋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Y/T472-2022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3445-2019畜禽养殖场档案规范
NY/T5030-2016无公害农产品兽药使用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兽用处方药
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3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3.4
休药期
指动物停止给药到动物性食品(包括可食性组织、蛋、奶等)中药物残留浓度下降至最高残留限量
以下所需的时间,也即动物停止给药到允许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对于蛋鸡也称弃蛋期。
3.5
不良反应
指兽药在按规定用法用量正常应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的反应。
3.6
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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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蛋鸡养殖场按照本规范自行对用药管理要素进行检查,并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判断。
4相关要求
4.1人员要求
蛋鸡养殖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兽医等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当有专职兽药管理人员;
b)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兽医专业知识;
c)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产蛋期用药安全知识等培训。
4.2采购与验收要求
蛋鸡养殖场采购与验收兽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
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留存采购凭证,应当凭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
笺购买兽用处方药。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
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
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
起保存;
b)采购兽药应当保存采购合同、采购凭证,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应当保存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建立
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验收记录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
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
人、验收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c)验收应当查验兽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兽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兽
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批件、进口兽药
注册证书、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等文件,并在采购验收
记录上签字;
d)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还需查验否按规定要求运输。
4.3入库及贮存要求
4.3.1入库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a)与进货单不符;
b)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
d)质量异常;
e)其他不符合规定。
4.3.2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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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兽药贮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置单独的兽药贮存仓库,与生活区域、养殖区域分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
湿度等贮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专柜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b)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能够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退货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
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贮存的要求;
c)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平整、光洁,门、窗严密、易清洁;
d)兽用应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贮存和运输,兽药产品说明书中贮藏项下规定的温度应符合
NY/T5030-2016的规定;
e)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f)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g)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等特殊兽药与
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h)同一企业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i)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j)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贮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4兽药使用要求
4.4.1兽药使用的基本准则,一是使用合法批准的兽药,二是按照批准的用途、用法、用量进行使用。
应符合NY/T472-2022的有关要求。
4.4.2蛋鸡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兽药使用记录。
4.4.3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在执业兽医指导下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说明书中载明的
休药期或弃蛋期规定。
4.4.4不得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250号公告)中所列
药品及化合物清单。
4.4.5严格执行兽药质量标准中标注“产蛋期不得使用”“蛋鸡产蛋期禁用”“产蛋供人食用的鸡,
在产蛋期内不得使用”等相关规定的兽药的使用管理。
4.4.6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4.4.7任何未经批准的药物,如金刚烷胺、利巴韦林,或曾经批准但明令停止使用的兽药,如洛美沙
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都不能在蛋鸡养殖中使用。
4.4.8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4.4.9兽药使用记录应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
产企业、用药日期、用药数量、休药期、兽医、负责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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