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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四 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 法规、规章的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 1 — (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 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 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 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 、 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 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有效运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层级监督和属地监督。上级行 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监督或者指定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同一监督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 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 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中重大问题,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评价重要内容,监督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 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 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 2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构建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 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 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 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 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中,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重大问题 和审议 意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监督重 点, 督促行政执法机关 按要求整改落实,并及 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章 监督主体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 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 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 系统 — 3 — 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本 系统上级 主管 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 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 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 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 行政执法监督 队伍建设, 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相适应的行 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 执法业务知识,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证件。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 从社会各界聘请行 政执法 特邀监督员。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 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 主体、执法权 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 4 —(四)行政执法公 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落实情况; (五)行政裁 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 任制落实情况; (七)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 队伍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保护 市场主体财产性 权益和 经营自主权、保障 市场主体平等 参与市场竞争情况; (十)文明执法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和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 案卷管理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 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情 况; (三)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 普遍性、重 点性问题的解决情 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审核 管理和 培训考试情况; (五)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 综合执法情况; (六)依法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5 — 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七)其他应当重 点监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 点监督 下列内容: (一)本 系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 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三)本 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落实情况; (四)本 系统开展行政执法 培训考试情况; (五)其他应当重 点监督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重 点审 查以下内容: (一)制定 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 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 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政策 规定; (四)是 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行政收 费等事项; (五)是 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 增加其义务的情 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增加本单位权 力或者 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 形; (七)是 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 竞争的情 形; — 6 —(八)是 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实行备案审查等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监督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行 政执法实施 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 限、执法依据、实施程序 、 监督方 式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向 社会公开情况; 按规定 佩戴行政执法 证件、全程 亮证执法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结果 按规定向 社会 公开等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 包括依法以文 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活动的 启动、调查取 证、 审核、决定、 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 录并归档,全过程 留 痕和可回溯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落实情 况,主要包括明确法制审核 主体、范 围、内容、程序、责 任等 情况,对执法 主体、执法权 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 用、执法文 书等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行政裁 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主要包 括制定、 完善、公示和执行行政执法裁 量权基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行政执法责 任制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梳 理执法依据、 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 任、完善执法程序、 建立考核机制和开展责 任追究等情况。 — 7 — 第二十四条 监督行政执法和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和 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 和落实与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 院共享信息、通报 案 情、联席会议、 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和接收等制度的情况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时,发 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向地方 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 废止建议: (一) 与上位法 相抵触的; (二) 与国家政策重大调 整不相适应的; (三) 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 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不必要设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事项及 种类、罚 款数额不适当的; (五)其他原 因需要修改或者 废止的。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 坚持问题导向,以 主动监 督为主,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相结合的方 式,可以通过 抽 查、暗访等手段,增强监督的 针对性、实效性。 日常监督 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职 责履行,行政执法 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办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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