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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益,提高公民的思 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公益普惠、资源共享、重点保障 的原则,提高全民阅读服 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 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结合工作性质、特 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第四条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报道 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章 阅读设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全民阅 读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求, 科学合理确定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 布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家书屋、社区书 屋建设,推动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 中心综合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规模和实际需 求,结合各级商业网点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并推动 建设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实体书店。 鼓励有条件的实体书店设置阅读专区,配备阅读设施 , 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支持图书发行企业 深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 展流动售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阅读设施的数 字化和网 络化建设,提 升数字阅读服务 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设全民阅读数 字文献信息共享平 台, 建立数字阅读资源 库,设置公共电 子阅览设备或者数字阅 读设备 终端,提供 远程查询、文献阅读、 链接、下载等阅 读服务。 鼓励出版发行单位 创新技术手段,开发 多媒体阅读产 品,提供数 字阅读资源。 第九条 公共 图书馆应当完善网络化服务和配 送体系, 实现省域内 图书文献资源自 由流通、统一检索、通借通还 鼓励公共 图书馆利用自 身图书文献资源、服务 能力和 信息化技 术等,设 立分馆或者建设 城市书房等阅读设施, 提供二十 四小时自助借还和公共阅读服务。 鼓励和 支持社会 力量建设 或者参与建设 城市书房等公 益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 立 职工书屋、 图书(阅 览)室或者书报刊 架等,为本单位人 员提供阅读服务, 可以结合工作性质、特点, 向公众开 放 第十一条 车站、机场、公园、景区、银行、医院等场所 应当设置 图书(阅 览)室、书报刊 架或者电子阅览屏等阅 读设施,为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鼓励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经营者利用自 身设施和 条件,设置书报刊 架等阅读设施,提供公共阅读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与公共 图书馆、实 体书店和其他阅读服务组织合作,开发、推广和应用阅读 新技术、新载体、新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服务 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 功能、用途或者 妨碍其正常运行, 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不 得将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用 于与全民阅读服务 无关的商业经 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 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或者改变其 功能、用途的,应当重建、 改建,并坚持 先建设后拆除或 者建设 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 改建的全民阅读服务 设施的设施配置 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 民阅读推广工作, 创建全民阅读地 方品牌,开展主 题阅读 活动,营造全民阅读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 立 和完善原创出版物、优秀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引导机制。 鼓励和组织 创作反映我省历史文化、 红色文化、 优秀 传统文化等 具有地域特 色的作品;鼓励和 支持出版精 品出 版物;鼓励根据 未成年人、 老年人、阅读障 碍者等群体的阅读需求,开展出版 物的再生产、再加工。 第十六条 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定期 向社会公布全民阅读推 荐书目。 全民阅读的重点内 容是优秀传统文化、 革命文化、社 会主义 先进文化以及体 现人类文 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政 治 经济、社会、文化、科技、 生态、法律等 方面知识。 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 城市书房等应当 优先将全民阅读推 荐书目纳入采购目录。 第十七条 每年7月至9月为“书香三晋·文化山西 ” 全民读书 季。 新闻出版、教育、科技、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 关部门,社会团体、公共 图书馆、实体书店和其他阅读服 务组织应当通过主 题论坛、图书展览、优秀读物推介、阅 读品牌展示等形式,在“书香三晋·文化山西 ”全民读书 季, 组织开展 具有地方、行业特 色的公益性、普惠性阅读活动 。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 依托职工书屋等设施,组织职工 开展阅读 能力辅导、知识讲座、读书 交流、阅读 积分激励 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依托农家书屋、社区书 屋,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 第十九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 院 校应当根据 幼儿、学生身心发展 状况,配置适 宜的读物,设置阅读 课程,开展 校园阅读兴趣小组、课外阅读指导、 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 丰富校园阅读内 容,培养阅读习惯 提高阅读 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 未成年人的 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为未成 年人做好阅读 示范和表 率,通过 陪伴阅读、 亲子阅读、家 庭成员阅读 交流等方式,营造 良好的家 庭阅读氛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 留守儿童、困难 家庭儿童、孤残儿童等提供基本阅读服务, 解决阅读方面 存在的特 殊困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文化 和旅游、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为阅读障 碍 者提供 盲文出版 物、大字出版物、有声读物等特殊阅读资 源,开展阅读 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居家 养老服务组织、 老年大学 等可以结合自 身条件, 将老年人阅读 纳入服务内 容,组织 开展阅读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 矫正机构 应当为 监狱服刑人员、 被羁押人员、 戒毒人员和社区 矫正 对象提供阅读资源,组织开展阅读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 支持公务员、教 师、新闻出版工作 者、大学 生等参加全民阅读推广人 队伍,开展阅读推广服 务。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以依法申请成立 为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的阅读 志愿服务组织,为阅读障 碍者、未成年人和 老年人提供 助读、伴读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 交 换、捐赠等方式,促进出版 物循环利用。 公共图书馆、校园图书馆(室)、农家书屋、社区书 屋、职工书屋、 城市书房等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捐赠的出版 物,并对捐赠的出版 物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 偏 远地区和 革命老区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全民阅 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可以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等 方式,支持社会 力量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 动,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文化和 旅游等有关部门建 立全民阅读 激励机制, 树立先进典型、 评选优秀品牌。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向全民阅读 公益基 金捐资。 全民阅读公益基 金应当用 于扶持阅读服务组织的设 立、阅读推广活动的开展、阅读服务 志愿者和阅读推广人的 培 育、特 殊对象和困难群体的阅读服务等公益性阅读促进工 作。 第三十二条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 管理制 度,规范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 使用,公 告服务项目 和开放时间,明确管理人和 岗位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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