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等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8年
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
一次修订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
1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
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
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
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2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 本省将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遵
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协管、业主自治、各方参
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街道、乡
(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在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中,
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社区党组织、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和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引领保障物业
服务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制定本省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筹备
组产生运行办法、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
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
办法、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 物业服务指导 标准;
(五)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 会成员和
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制 度;
(六)建立健全 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
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 决策网络 信息系统;
(七)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 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
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 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 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其 从业人员;
(三)指导、监督 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筹 集、管理和使
用;
4(四)组织对 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成
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 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
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六)监督建设 单位履行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监
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
(七)指导、监督 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
展活动;
(八)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 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 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物业服务 收费政策的制
定;
(二)公 安机关负责监督 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 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
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5 (四)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消防和其他 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五)卫生健 康部门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预防和应
对处置;
(六)自 然资源部门负责对 违反规划建筑的 认定;
(七)生 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 查处违规搭
建,损坏绿地,任 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城市市 容
环境的行为;
(九)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价格公示、 违
规收费、特种设备安全、市 场计量等行为;
(十)人民 防空部门负责 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设施的行为,监督 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 防空工程设施
维护管理责任;
(十一) 水、电、气、暖、通信等公共服务监管部门
负责做好相关监督 检查工作;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区域内 违法
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公 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
时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 违法行为。
第八条 街道办事 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其他
6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 能的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本 辖区
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
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和监督 老
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 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 之间的
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 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物
业服务 信用评价制度,制定 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物
业服务 优质项目评定,完善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 信用信息
平台,与全国公共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 现互联互
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完善
物业服务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 不同的信用状况对
物业服务人实行分 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
业服务 信用分级分类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
理,规范 从业行为,促进 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人及 其
7从业人员培训,提 高物业服务 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人及其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指导物业服务
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规范, 编制行业服务标准, 逐步建
立健全服务 质量评价体系, 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 康有序发
展。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 应当向社会作 出信用承诺。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应当建立健全行业 信用承诺制度,
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 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
信用档案。鼓励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与有资 质的第三方 信用
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物业服务人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
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 革,对不符合物业服务管
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 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
施,使其 满足实施物业服务管 理的条 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的改 造和服务。 老旧小区
改造后,可以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人服务、居民自主管理 或
者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同管理的 模
8
法律法规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05-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56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