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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年7月25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 >的决定》 第一 次修正 根据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9年 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 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 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 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 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 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 生。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 组成人员。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 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 权力。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 2当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 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在参加的生 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 专题调研、 执法检 查等履职活动; 3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 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 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 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代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 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 产和工作, 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七条 代表 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 出席会议 前,应当 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 执行代表职务做好 准备。 旗、 自治 旗、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 4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书面提出 请假,由主任会议批 准。 苏木、乡、 民族 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 在会议 召开五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提出 请假,由主席 批准。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 任期内请假一般不得 超过两次。 第九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 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 小组会议,审议列 入大会议 程的各项议案和 报告。 代表 可以被代表团或者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 推选,列席大会 主席团会议或者专 门委员会会议。 代表应当 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 以上联 名、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 以上联名,在大会规定的时 间内,有权依法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提出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 否列入会议议 程。 议案应当 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5 下列事项 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 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 事项; (二)制定、 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自治 条例、 单行 条例的 事项; (三)本行 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 境和资源保护、民 政、民族等工作的 重大事项; (四)其他应当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的事项。 列 入会议议 程的议案,在 交付大会表决 前,提出议案的代表 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 该项议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如果提出议案的部 分代表要求 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 且符合法定人 数,该项议案 仍然有效。 不列 入会议议 程的议案, 可以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 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部 门审议,提出 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 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 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 政府领导人 员,监察委员会主 任,人民法 院院长,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以及上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6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 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提出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和人民 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并有 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 上述人员的人选 提出意见。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 确定的候选人, 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 另选他人, 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 向本级有关国家 机关提出询 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 负责人或者 负责人员 到会听 取意见, 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十人 以上联名,有权依法 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 政府及其 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 院的质询案。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 以上联名,有权依法 书面提 出对本级人民 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 写明质询对 象、质询的 问题和内 容。 质询案 由主席团决定 答复方式,并交受质询的机关 答复。提 7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参加 答复质询的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 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 答复不满意的, 可 以提出要求, 经主席团决定, 由受质询机关 再作答复。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 受质询机 关认为 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大会会议期间 答复有困难的,或 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 经主席团 决定, 可以在大会闭会 后三个月内, 由受质询机关在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上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 可以推选一至三 名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 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 必 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 分之一以上代表 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人民 政府组成人员, 监察委员会主 任,人民法 院 院长,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五 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的 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和人民 政府 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 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 分之一以上代表 联名,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 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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