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
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0年7
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1月
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
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8年7月
— 1 — 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
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21年5
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2 —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
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
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
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条 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义务。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
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
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
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
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 、
— 3 — 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
道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经
营管理、保障通行等义务,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
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
好公路管理工作,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 活需要。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 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公路养护,保
证公路经常处于 良好技术 状态。
前款所称 良好技术 状态,是指公路自 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
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 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
好。
— 4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
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等
级、里程、路况、养护定 额、养护规 范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 编
制公路养护 计划。
高速公路养护 计划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
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养护 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 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 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公路
管理机构 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同意后组织
实施;乡道、村道养护 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编
制后组织实施,并 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 秩序管理, 统
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 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
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 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 封闭公路的,或 者占用半幅公
路进行作业的,除 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
始之日至少五日前,通过 媒体向社会公 告施工路段、施工 时间、
分流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 前方及分 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
能绕行的,应当修 建临时道路。
— 5 —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
和本市对公路 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进行巡查,并制作 巡查
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 ;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
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 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采
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十三条 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
理机构负责,其他 范围内的地 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 质灾害
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 程按照工 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
小划分为日常养护、 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 建工程。
公路养护工 程程序按照国 家和本市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 资
质条件,按照国 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作业 标准、技术规 范和操作
规程实施作业。
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可以承包给前款规定以外的养护组织和个人。公路管理机构应
当对养护组织和个人进行指导、 培训。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 统一穿着符合相关 标准的反光安全标
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 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 。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 逐步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
作业分 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承担养护
— 6 —作业。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 资金包括:
(一)中 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地方财政安 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 捐赠,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县道、乡道、村道 冠
名权等方 式筹集的资金;
(四)公路经营的 收入;
(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 “一事一议 ”等方式筹集的资
金;
(六)依法 筹集的其他 资金。
公路养护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 计、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 资金的监督管理。村务监督
委员会应当加强自 筹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筹集乡道、村道养
护资金,并适 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专业养护或
者集中养护。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 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公路养护 质量管理,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
养护工 程项目和养护 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 7 —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公路管理 档案,
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 查核实、登记造册,加强对
公路建设、管理中 形成的资料的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要 求收集、整理公路管理过 程中形成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
要外, 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 建筑控制区划定 前已
经合法修 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 原
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从公路用地外 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
为:
(一)国道 不少于二十 米;
(二)省道 不少于十五 米;
(三)县道 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 不少于五米;
(五)村道 不少于三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 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从公路用地外 缘起
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三十 米,高速公路 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
— 8 —
法律法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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