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5 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修订 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四次修正 2021年5 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 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1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以下简称县级)和乡、镇 (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第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代表选举工作由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部署。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 性别、 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和居住期 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应当结合本地 实际,统筹兼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社会阶层代表比例适当 提高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代表的比例。 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 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 作所在地的选举。 3第八条 少数民族的选举,按选举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其 他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驻陕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由国库开支。财 力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 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县级和乡级设 立选举委员会, 受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二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 至十五人 组成,乡级选举委 员会由五 至九人组成,设主 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选举 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 少数民族 聚居地的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 4成员。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 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辞职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并根据需要任命新的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实行民主 集中制原则, 履行下列职 责: (一) 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 宣传和执行,及时公布选 举信息,答复有关选举工作的 咨询; (二)制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 计划,培训选举 工作人员,部署和 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 应选代表的名额 ; (四) 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 布选民名 单,受理 对于选民名 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五)确定 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 点; (六)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 情况,根据多数选 民的意见,确定和公 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 (七) 组织代表候选人 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 问题; 5(八)制定选举办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 果是否有 效,公布当选代表名 单; (九) 受理有关选举 问题的申诉和控告; (十) 编制选举预算、 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 管理和使用; (十一) 负责选举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 档工作,选举结 束后, 将文书资料移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 团存档; (十二)制定 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 突发性事 件应急预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 立选举办公 室,办理选 举的日常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 及其办公 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结 束后,选举委员会 将印章交回县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在选区设 立选举工作 组, 负责指导和 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 组设组长、副组长各 一人, 成员若干人,由本级选举委员会选 派。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 小组,负责组织选民活动。选民 小组设组 长、副组长各一人,由选民 推选,并报选举委员会 备案。 6第十七条 选举工作结 束后,选举委员会 及选举工作 组、选民 小组即行终结。届期内的有关选举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大主席 团负责。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基数为一百四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 万的,代表总 名额不 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 于一百四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 千五百 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 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 代表数 相加,即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确定代表名额所依据的人 口数以地方政 府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乡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7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 后, 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 变动或者由于 重大工程 建设等原因造 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重新确定。 依照前 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 将重新 确定代表名额的 情况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级 选举委员会以各选区的人 口数为基础,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城 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 及保证各选区、各民族、各方 面都有适当 数量代表的 要求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县级机关所在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应 与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基本相当。 第二十三条 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不 属于县级和乡级人民 政府领导的 企业事业 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应与当地城 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大体相等。 第二十四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05-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05-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05-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05-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5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