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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 (2020年12月30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3月31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 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 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 , 1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构建政府统一 组织实 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受理、办理有关建议、投诉,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舆论监 督等活动; (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 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 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2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制定 文明行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 工作。 第八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 等媒体和文艺团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倡导文明理 念, 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 迹,依法监督不文明行为, 营造全社会 促进文明行为的 氛围。 第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其他组织和 个人,应当结合自 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 者、先 进模范人物、社会公 众人物、窗口服务岗位等应当 模范遵守 文明行为规 范,发挥表 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3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 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 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建设, 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 活、工作 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 品,优先 选择步行、 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出行,节约水、电、 气、热等资源和能源。 第十二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节约粮食,爱惜食物,合理 消费,文明用 餐,不铺张浪费,不 劝酒,不酗酒。 倡导和 鼓励实行分餐制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第十三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参与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减 少使用一次 性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第十四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婚事新办,鼓励集体婚礼、 公益婚礼等婚礼形式,提倡 零彩礼和不要车、不要房、自己 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遵守公共道德, 摒弃豪车迎亲、 恶意婚闹等不文明 婚俗。 第十五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丧事简办,鼓励兴建公益性 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提倡 献花、植树、卡片寄语、家庭追 思等文明 祭祀方式。推行 殡葬改革,摒弃殡期冗长、雇人哭 丧、低俗表演、燃放鞭炮、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 4冥纸、焚烧祭品等不文明办 丧习俗。 第十六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不办 满月圆锁、庆生祝寿、 升学入伍、建房乔迁、商铺开业、百日周年等事 宜,反对请 客操办,反对收受礼金。 第十七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 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全社会应当 尊重、关 爱和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 人员及其 亲属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 待遇。 第十八条 倡导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 扶贫 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倡导和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 体器官(组织)、 遗体等行为。 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尊重和保护 捐献人的意愿与人格尊 严。 第二十条 倡导和 鼓励开展志 愿服务活动,保障志 愿者 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 权益,为志 愿活动的开展提 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倡导和 鼓励家庭立家规、传 家训、树家风, 加强家教家风建设, 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相互扶助、邻里相助的社会 风尚。 第二十二条 倡导和 鼓励开展文明 城市、文明村镇、文 5明景区、文明社区、文明 单位、文明 校园、文明 家庭等文明 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全社会关心 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 独家庭、外来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鼓励依法收养弃婴、孤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 立爱心服务点、志愿者服 务站等,为 环卫工人和其他户 外工作等 需要帮助的人员提 供 饮用茶水、加热饭菜、休憩如厕、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对需要帮助的人 士提供力所能及 的问询、指路等帮助。 鼓励公民对遇险或者需要急救的人员 拨打报警、急救等 应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 大型商场等公共 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自动体 外除颤器等 公共设施。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大型 商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 密集场所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 适当增加女厕位。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厕所 向社会免费开放,并设置免费开放标志。 6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 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 时, 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 模范、文明市民、 优秀志愿 者等先进人 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 业优质服务标准,引导 企业主动发 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全民 阅读等活动, 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 产党的领 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 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 护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依法升挂国旗, 奏唱国歌。 第三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安全,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文明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 排队,先下 后上, 主动为 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 投放残币、假币,不得抢座霸座,不得以随身物品额外占座, 不得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 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不 得携带易燃易爆以及管制 刀具,不 得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 7食物; (二)维护道 路交通和航空飞行安全,不 得在车行道内 进行兜售、发送物品、行乞,不得在机场、禁飞区、铁路、 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 小区等人员 密集区域放飞风筝、孔明 灯、无人机; (三)遵守电 梯安全规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 梯靠右侧通行。 使用自动 扶梯时靠其右侧站立,不得在电梯 上跳跃、打闹、击打电梯; (四) 爱护公共 安全设施,不 得违反规定私自进行 燃气 管道改造、私自拉接电线,不得损坏、涂改安全警示、提示 标识;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 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 外抛撒物品,不得在森林、草原、林地以及其 边缘地带违规 用火; (六)其他维护公共 安全的规 范。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公共 环境 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保持公共 场所干净整洁,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生活 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 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室内公共 场所、室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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