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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2月25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 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1 ─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 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 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 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 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 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 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做好物业 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 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消防救援 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 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 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 纠纷投诉处理等。市物业管理公 共服务平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物业管理相关主体 利用互联网等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培训制─ 3 ─ 度,定期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 会、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等 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物业 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 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等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法律、会 计、工程监理、评估、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业主自治组织、建设 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委 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物业项目 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 费用测算、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活动。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 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合同 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报 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由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 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4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 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 更换业主委员会、监 事会成员;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工作 经费,业 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内 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 收费方案; (七)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 (八)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 收益; (九)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 活动;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 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 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 5 ─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申请,并按 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所需资料。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 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或者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的申请。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的,应当 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审核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会议条件,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 成立首 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 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 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并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 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 需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 6 ─指导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 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制定。建设单 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 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 账户,用于业主大会的组织 筹 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 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 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 召开七日前书面告知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审议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工 作报告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二)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的其 他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 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等 形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下进行。─ 7 ─ 讨论的事项需要表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 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一 般不 少于三十人,一名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业主 户数一般不超过四十 户。业主代表由业主小组推荐产生,业主小组可以按幢、单 元、楼层或者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一个业主小组推选一名业主 代表,代表本小组的业主 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 达本小组 业主的意愿。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应当 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 定。 业主代表的任职条件 参照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 成员条 件设置,任期与业主委员会 成员一致。 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 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 征得业主本 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二)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小组职 责,组织业主小组开展议事活动,并将结 果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本小组业主的有关 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 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职责。─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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