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铜 仁 市 电 动 摩 托 车 管 理 条 例
(2020 年10月29
日 铜 仁 市 第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2021年3月
26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电
动
摩
托
车
管
理— 2 —,
维
护
道
路
通
行
秩
序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动 摩 托 车 的 销 售 、 登 记 、 通 行 、 停 放等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电 动 摩 托 车 是 指 除 电 动 自 行 车 以 外 ,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电 动 两 轮 、 三 轮 车 。
电 动 自 行 车 管 理 按 照 贵 州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三 条
电
动
摩
托
车
管 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分 类 管 理 、 消 化 存 量 、 调 控 增 量 、 规 范 通 行 、 方 便 群 众 、 保 障 安 全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3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电
动
摩
托
车
管
理
工— 4 —作
的
领
导
,
完
善
城
市
道
路
基 础 设 施 ,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职 , 将 管 理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同 级 财 政 预 算 。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落 实 电 动 摩 托 车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 排 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
第 五 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电 动 摩 托 车 登 记 、 通 行 以 及 道 路 标 志 标 线 设 置 等 管 理 工 作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电 动 摩 托 车 销 售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城 市 管 理 、 交 通 运 输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等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电 动 摩 托 车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六 条
市— 5 —、
县
、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条 例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 教 育 引 导 公 民 自 觉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
报
社 、 广 播 电 视 、 网 站 等 媒 体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条 例 的 宣 传 和 电 动 摩 托 车 管 理 工 作 的 舆 论 监 督 。
第 七 条
在 本 市 销 售 的 电 动 摩 托 车 , 应 当 是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生 产 的 合 格 产 品 。
电
动 摩 托 车 销 售 者 应 当 执 行 进 货 验 收 制 度 , 验 明 车 辆 合 格 证 明 , 建 立 实 名 制 销 售 台 帐 。
第 八 条
电 动 摩 托 车 应 当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后 , 方 可 上 道 路 行 驶 。
第 九 条
购
买— 6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生 产 的 电 动 摩 托 车 , 其 所 有 人 应 当 按 照 机 动 车 登 记 的 相 关 规 定 , 自 购 车 之 日 起
30日 内 ,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电 动 摩 托 车 所 有 人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时 , 应 当 现 场 交 验 车 辆 , 提 交 以 下 证 明 :
( 一 ) 车 辆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二 ) 车 辆 来 历证 明 ;
( 三 ) 车 辆 整 车 出 厂合 格 证 明 ;
( 四 ) 交 通 事 故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证 明 ;
( 五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证 明 。
本
条
例
实
施
前 购 买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生 产 的 电 动 摩 托 车 , 其 所 有 人 应 当 自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3— 7 —个 月 内 按 照 前 款规 定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第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电 动 摩 托 车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不 予注 册 登 记 :
( 一 ) 改 变车 架 号 或 者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的 ;
( 二 ) 伪 造 或 者 变 造车 辆 合 格 证 书 的 ;
( 三 ) 拼 装 或 者 擅 自 改 装的 ;
( 四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登 记 的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实
施
前
购 买未 经 国 家 机 动 车 产 品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生 产 的 电 动 摩 托 车 , 其 所 有 人 应 当 自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现 场 提 交 车 辆 、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车 辆 来 历相 关 证 明 , 申 请 备 案登 记 。
备 案登 记 的 电 动 摩 托 车 实 行 过 渡 期管 理 , 过 渡 期 3— 8 —年 , 自 本 条 例 实 施 之 日 起 计 算 。期 满后 不 得上 道 路 行 驶 。
鼓 励 备 案登 记 的 电 动 摩 托 车 所 有 人 购 买 相 关 保 险 产 品 。
第 十 二 条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对
申
请
备
案
登
记 的 电 动 摩 托 车 , 其 所 有 人 提 交 车 辆 存 在 明 显 安 全 隐 患 或 者 提供 虚 假 证 明 的 , 不 予 备 案登 记 。
第 十 三 条
法律法规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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