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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 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 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9月27日江苏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 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 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 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31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 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 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 2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 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 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 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 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 例。─ 3 ─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八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选举上一级和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 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 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 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第十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由各该级领导机关和有关方 面人员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 4 ─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前,应当向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二)(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 确定选举日期; (三)(三)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 (四)(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五)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 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 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 诉,并作出决定; (七)(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 了解核实 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八)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 与选民见面活动; (九)(九)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 果是否有效,公─ 5 ─ 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十)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十一)(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 备主任一人,副 主任若干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并 可分设秘书、宣传、组 织、选举事务、选民 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具体 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 经县级选举委员会 批准,可以按街道、机关、企业事业系 统、各类开发区等设立选举工作领导 小组,组织所辖选区的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时,乡级选 举委员会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 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 干人,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其成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 定。选区内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 长各一 人,负责组织选民的选举 活动。 第十五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结 束后, 选举机构随之撤销。─ 6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依照选举法 的规定确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 百五十名,每 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 百四十 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 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 为一百四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 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四)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 每 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 百六十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 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 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 报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7 ─ 第十七条 计算增加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核定的人口数为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 域所辖的 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 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 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上一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 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 相同的 地区基本名额数和 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人 口数计算确定 的名额数原则上不低于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 之二,相同的地区 基本名额数一般占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至十五,其他应选 名额数原则上不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人口数分配。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及其具体分配 方案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 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其代表名额依照选举 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 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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