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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2021年2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环境污染治理   第四章 防洪与排涝   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修复好、保护好白洋淀,发挥白洋淀的生态功—2—能、防洪功能,保障河北雄安新区防洪排涝和生态安全,促进河 北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白洋淀生 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等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白洋淀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利用、环境污染防治、 防洪排涝、生态修复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白洋淀流域,是指白洋淀淀区及其上下游涉及 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白洋淀淀区是指保持合理水位时的面积 区域,上下游包括入淀出淀的潴龙河、孝义河、唐河、府河、漕河 、 瀑河、萍河、白沟引河(含南拒马河与白沟河)、赵王新河等干 支流流经的区域。   第三条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 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遵 循规律、保障安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应当统筹山水林田草 淀城系统治理,加强补水、治污、防洪一体化建设,科学治水节 水用水,实现白洋淀水面保持、水质达标、生态修复的治理目标 , 确保雄安新区以及白洋淀水安全。—3—  第五条  白洋淀流域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推进上下游、左右岸、淀内外等全流 域治理和保护,守住生态环境安全边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 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总体工作。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雄安新区管理委员 会)负责雄安新区内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 量和防洪安全负责。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相关 规定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相关工 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雄安新 区防洪安全体系建设,调 整完善流域防洪布局,统筹流域防洪 与区域防洪、城市排涝,构建预防为主、蓄泄结合、分区设防、确 保重点的现代化防洪排涝 减灾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 灾能力。—4—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将白洋淀生 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纳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重要内容, 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优美生态环境,实现以淀 兴城、城淀共融。   建立和完善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边地区以及国家 相关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区域治水节水用水协同治理制度机制, 推进水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和防洪等领域合作。   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防洪防 汛联防 联控联建等机制,促进区域协同 立法、执法、监督,做到信息共 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共同推动开展白洋淀淀区及流域生态 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 保护管理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和执法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和执 法能力建设,实施规划、标准、预警、执法等统一管理,增强生 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能 力。   白洋淀流域设区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实行流域与行政区域相 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 联合执 法和联防共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 测、统一 执法等措施,共同推进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白洋淀流域各设区的 市人民—5—政府建立白洋淀流域水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等应 急联防联控机制。   第十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白洋淀生态 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水资 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补水和防洪工 程建设等方面的专项 资金,加大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经 济、 产业、技术等政策和措施,保障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构建新 发展格局,加快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 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 低碳发展,建 设绿色生态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白洋淀生态安全和防洪的科学 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与应用、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工作,提高信息化、智慧化水平。鼓 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攻关和 示范应用,围绕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生态修复、水源 涵养、资源 节约和循环利用等,研发基础性、系统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现代 工程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 策知识,增强社会公众—6—生态安全和洪涝风险意识,营造爱护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的 良 好风气。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 信息,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环保 志愿组织 和志愿者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白洋淀生态安全和流域 防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护 白洋淀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在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四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批 准的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以及雄安新区防洪排涝规 划等相关规划,依法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完善规划实 施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实 施监督和考核,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 施。   第十五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国 土空 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 空间管控边界。区域、流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 农业—7—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和防洪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 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 产,发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水安全 保障的约束指导作用,并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要求,确定白洋淀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和资源利用 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实 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管控要求,作为政 策制定、执法监管的依据,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和污染防治需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白洋淀流域污染 物 排放地方标准,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白洋淀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 务,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雄安新区防洪保护区 按照河北雄安新区防洪 专项规划要求, 分区域按照二百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标准要求建 设,并按照规划期限和目标完成防洪排涝工程、风险管控、应急 指挥体系等各项任务。—8—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科学 设置白洋淀流域监测点位和考核断面,推动健全流域和白洋淀 水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和评价制度,完善跨区域水文、水质监 测体 系。建立完善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边地区以及国家相 关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相 衔接的白洋淀及其上下游 联动的监测预 警机制,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监 测和管理。   第二十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快推进产 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依法实施产业准入制度,严格对水资 源消耗等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禁止新建 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对现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 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改造、转型、关停或者搬迁。   白洋淀流域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传统产业的管控,实施产 业目录清单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雄安新区发展方向的企业和 项目。   第二十一条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 集聚区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 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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