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0年10月13日北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
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
森林公园、湿地、林地、古树名木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相协调
的理念,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科学规划
植护并重、严格管理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海绵型城市技
术、智能灌溉系统等先进管理养护技术的应用,推广彩化
绿化、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等绿化形式,突出本市滨海
园林城市的风貌与特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
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绿化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而
相应调整。
第五条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文
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
化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
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 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 权利,
依照有关规定 履行植树 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对 破坏城市绿
化的行为有 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 引导单位和个人 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
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 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纳入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 确定城市绿化 目标和布局,规
定城市各 类绿地建设的 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
绿化用地面积。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五年城市绿化规划、年度城市绿化建设计划, 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树 种,
优先使用本土树种、抗风树种,对外来植物品种依法开展
引种、试种、驯化以及推广,推广观 花树种、彩叶树种以及市树市 花,加强林 荫路、海防林建设,体 现季相变化,
彰显地域特 色。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绿 线,向
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 线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 按照原批准 程序审批。因调整城市绿 线而减少
的绿地面积,应当 同步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予以补足。
城市绿 线调整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
作日内将调整结 果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存档。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海 岸线绿地、公
园绿地等重点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保护。重点绿地名
录由市人民政府 确定,并 向社会公 布。
前款规定的区域 确需改变绿地性 质的,市人民政府应
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 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 施。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等部门,对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自然生态
功能、服务功能突出, 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划
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同意,并向社会公 布,在永久保护绿
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公 示牌。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 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 程的需要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 途。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 永久保护绿地的,市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包括绿地
补偿等内容的调整 方案,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公众 意见
并按程序报请原批准 机关审批 后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滨海城市的
特点, 充分发掘本市人文 元素和历史文脉,合理安 排同城
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城市建成区绿化 覆
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绿地 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
均公园绿地面积 不低于十二 平方米。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绿地 率标准安排附属绿化用
地:
(一) 居住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 枢纽、商业中心类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
分之二十;
(三) 机关、事业单位、 中小学校、医院、部 队、公
共文化设 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 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星级宾馆、疗养院类工
程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其 他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 按照不低于
国家、自治区有关 标准确定具体比例。改建、 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降低原配套城市绿地 标
准。
法律、法规对工 程建设项目的绿地 率标准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 是否符合规定 标准;
(二)绿地 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三)植 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 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 求;
(五)绿地内 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 是否
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内 现有树木的 处置、保护
措施。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广 场用地和 道路附属绿地等绿
化工程的设计 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征求市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
组织专家对设计 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 方案进行施
工。设计 方案确需改变 时,须经原批准 机关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 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组织 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
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自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
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周边应当进行绿化设计, 按照规
范建设适宜的 路侧绿地。 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 地,由当
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 按下列规定 确定:
(一)政府 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 由市、区人民政府
指定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 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城市绿地, 由该单位
负责;
(三) 居住用地 附属绿地,实行 物业服务的居住区,
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 由业主或
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四)建设工 程范围内保 留的城市绿地,在建设 质保
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 零星树木, 由区人民政府
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责任人。
第十七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 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
范,做好 防灾减灾、病虫害防治、修剪等措施,保持树木
花草繁茂和绿化设 施整洁完好,对 受损、裸露的区域 及时
补种补植,遇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 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理养护责任人
履行管理养护责任 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非因养护和安全需要 不得随意修剪树木。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 共设施影响安全需要 修剪
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 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 或者管理养护责任人 确定修剪方案,由建设单
位负责 修剪。
影响原有管 道、线路、交通等公 共设施使用和安全需
要修剪树木的,有关单位应当和管理养护责任人协 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修剪方案后施工。
修剪树木应当遵循 兼顾树木正常生长、美观和设 施安
全使用的原则,严格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内的
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 向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 北海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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