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
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国务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代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保护、
修复、 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其中文物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 严
格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
历史风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工作的领导;代县人民政府负责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 修复、 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代县人民政府发改、 财
政、 自然资源、 住建、 公安、 文旅、 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代县有关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辖区
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统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代县历
史文化名城的规划、 保护、 修复、 利用和监督管理提出咨询意
见,参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论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
会的组成、 调整、 职责和议事规则由代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 资助、 提供技术服务或
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
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
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对保护代县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代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
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代县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 编制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与代县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突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
格局,体现边塞文化 特色,加强文物 古迹、 历史文化 街区、 历史
建筑等的保护管理 ,适应城市居民现代化生活和工作环境的
需要。
第十二条 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 范
围。保护 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并根据实
际情况划定环境协调区。
第十三条 编制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应当广泛听
取社会各 界的意见,并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
第十四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 录包括:历史文化 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具有保
护价值的历史建 筑等。
保护名 录应当载明保护对 象的名称、 区位、 界限、形成时
间和历史 价值等,并向社会公 布。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设 置统一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 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十五条 在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范围内从事建设活
动,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的 要求,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的部门 在核发前,应当 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除外。
核心保护范围内具有保护 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
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 高度、体量、外观式样及色彩等,并与
整体风貌相 互协调。
现有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构成破坏性
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 拆除或迁移。
第十七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 符合保护规划 确定的建设 控制要求,在高度、体
量和色彩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 环境协调区 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格
局,新建、改建的建 筑物应当体现当 地文化传统、建 筑工艺
特色。
第十九条 在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建设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 筑物、构筑物;
(二) 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具有保护 价值的历史建 筑;
(三) 擅自拆除历史建( 构)筑物中的 古门、古窗、古
牌匾、古照壁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 侵占或者损坏古树名木、古井、古牌坊、古亭、古
碑、古巷道、道路;
(五)擅自对历史建 筑、传统民居、 商铺等进行 外部修缮装饰,以及改变院落格局、结 构;
(六)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传统街巷、道路,擅
自挖掘地下空间;
(七)损坏或者 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八)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具有保护 价值的历史建 筑的所有人,应当按
照保护规划的 要求和保护修 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 缮的
义务。
所有人 不具备管理、维护、修 缮能力的,代县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一条 鼓励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开展代县历史文化
名城的科学 研究,挖掘和丰富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 底
蕴,提升文化品质,展示城市历史文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 支持利用历史文化 街区、 历史文化风
貌区、历史院 落、历史建 筑等开发旅游和文化产 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以 及本省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代县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 款规定,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 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代县人民政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 处三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破坏传统格局和历
史风貌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由代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划主管部门 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
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
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个人并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 细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01-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3:2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