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
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和罢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
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
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 副主
任、秘书长和委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
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密切联系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 — 第三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思
想引领、学习在先的工作机制。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 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
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
法律追究。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
议决定,可以采取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
常委会会议 由主任召集 并主持,主任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以委 托副主任召集 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出席, 才
能召开。— 4 —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
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 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省
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 政府、 省监 察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 院、 省人
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联席会议, 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 建议议
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 确定后,提请主任会
议决定。重要议题经常委会党组会议 研究同意后,提请主任会议
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 程草案,由主任会议 拟定,提 请
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 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
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 构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
的十日前, 将会议日 期、建议会议 讨论的主要事 项通知常委会组
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 按时出
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 因下列原 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
按照规定请假:
(一) 参加中央、国家 层面重要会议和 活动的;
(二) 参加省委重要会议和 活动的;
(三) 参加因公出国( 境)访问活动的;— 5 — (四) 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 生
命安全、事关社会 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五) 因病住院、行动不便等不能参加会议的 ;
(六) 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 构应当定 期通报出席或者列席人员 参加常
委会会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
有关工作机 构应当组 织调研、视察等活动,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做
好准备。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
(一)省人民 政府、省监 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
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 ;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 构和办事机 构以
及省人民 政府有关部 门的负责人 ;
(四) 设区的市、 自治 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主
任或者副主任 ;
(五) 县(自治 县、不设区的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七)主任会议决定的 其他人员。— 6 —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工作的 单位,其主要
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 说明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 除举行全体会议 外,可以召开分组会
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 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 由
各组召集人 轮流主持。
第十五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
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 政府、 省监 察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 院、
省人民 检察院及其有关部 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 见,回答询
问。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 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 各组召集人可
以列席。
第十七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 团体
等有关方 面的负责人和 公众可以 旁听;新闻单位可以采 访、报道
会议情况。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决议、 决定和人事任免事 项等,应当
及时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湖北人大网和湖北
日报上 刊载。— 7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本行 政区域的下列事 项应当依法提 请常委会会议
审议和决定或者审 查和批准:
(一)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 执行情况 ;
(二)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 省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决定
的贯彻 执行情况 ;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
(四)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的执行、调整情况;
(五)本级 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
(六) 政治、经 济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七) 教育、 科学、 文化、卫生、 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
项;
(八)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 项;
(九)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 项;
(十)人民群众 普遍关心的重大事 项;
(十一)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 撤销职务的事 项;
(十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十三) 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 缺的代表和罢免个 别代表;
(十四)是 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 ,— 8 —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 其他限制人
身自由的措施;
(十五) 撤销省人民 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和规章, 撤销下
一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
(十六)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 授权审议、决定的事 项;
(十八)常委会 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 其他重大事 项。
第十九条 下列 单位和人员可以 向常委会提出 属于常委会职
权范围内的议案 :
(一)主任会议 ;
(二)省人民 政府、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人民 检察院;
(三)省人大 各专门委员会 ;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 名。
省高级人民法 院、 省人民 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 用提出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议案。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提 请常委会
会议审议 ;或者先 由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 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 向常
委会会议报告 并向提案者 说明。
常委会年 度工作要 点和立法、 监督、 代表工作 计划,五年 立法
法律法规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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