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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9月25日广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 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 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活动的管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的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目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 —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 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二 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 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 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材料。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环保、消防、 卫生、安全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七条 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不超过五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 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 日起自动 失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 在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 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 为准予 延续。 — 2 —第九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的, 经营者或者主办方应当在拟举办日的三十日前 ,向举办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备案。 举办跨县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商业性竞赛、表演活动 的,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体育主管部门 备 案。 举办跨地级以上市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商业性竞赛、表演 活动的,应当按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监督 检查工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增强 监督检查实效。在监督 检查中发 现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责 令 经营者 立即改正,并 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 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 对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商业性 竞赛、表演活动的 跟踪监督、 直接指导和定向 服 务。对备案情况组织开展 监督核查,发 现未按照规定进行 备案 的,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应当为经营者和 消费者提 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经营管理 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 培训。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 应急预 案,防止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 故发生;当事 故发生 时,经营者应当及 时予以救助,保护 现场,并 报告有关部门 调 查处理。 经营者应当做好经营场所、 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 养工作, 并建立自检制度,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其安全正常 使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 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 志,就安全要求、器材设施 使用、项目危险性 、参与者年龄和 — 3 — 身体要求以及相关限制等信息作出真实说明和明 确警示。 对未成年人可以 参与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者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指导和保护。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 配备相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 作。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 开服务项目和收 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 应当对参与活动的 运动员、 教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 负责。 观众人数不得超过 举办该项经营性体育 竞赛、体育表 演 活动场所核定的容 纳限度。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 教育、引导消费者 遵守安全规定和公 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爱护经营场所以及 器材、设 施、设 备。 第十八条 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 依法投保有关责 任 保险,消费者依法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 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证。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及 时 向发证部门申请更 换或者补发。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 得侵占、破坏经营场所的 器材、设施和设 备,不得 非法向经营 者收取费用或者要求提 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经 营者取得许可证 后,不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 仍经营该体育 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依法 予以处理。 — 4 —第二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 损失、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 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 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一)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 (二) 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不依法 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收 受、索取、变相 索取财物的; (五)有其他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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