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三章 人力资源市场规范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
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 2 —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
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
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
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遵循合法、 公平、 自愿、 诚信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
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人力
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
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管理工作。— 3 — 发展改革、 教育、 科技、 公安、 财政、 商务、 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的服务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和
人才流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
市场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发
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
业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九条 支持通过兼并、 收购、 重组、 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
产品、 成长性好、 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鼓励发展有特色
和潜力的中 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注册和使用自主商 标,开展自主品 牌
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参选服务业重 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
术企业名录。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 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 4 —以产业 集聚区域为依 托,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枢纽基地和产
业创新发展平 台,发挥 园区集聚产业、 拓展服务、 孵化企业、 培育
市场的 功能。
认定为国 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的,按照规定 享受政
府补贴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与实 体经济、现代 金融、科技创
新融合协同发展。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服务理 论、 商业 模式、 技 术创新等
方面的 研发和应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 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
新和产品创新。
鼓励并规范人力资源 外包、高级人才 寻访、人才 测评、人力资
源管理 咨询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水平。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 企业、高等 院校、
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促进人才的供求对 接和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重 点产业、 重 点行业等方面的人才
需求, 引导或者委 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参与人才 引进工作。对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 引进人才绩 效突出的,根据 引进人才的层次、 数
量规模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
市场对 外开放, 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 —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内国际 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
展合作,在省 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 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 举办国际性和 具有区域 影响力的人力资
源发展 论坛、博览会等活动, 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 示和创新发
展平台,发挥 辐射带动作用,提 升人力资源服务业 影响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
人才的 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 计划和人才 引进项目,建
立行业人才 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 养,依托
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 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
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 研修培训、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使用就业资 金和人才发
展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资本市场 融资,支持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或者发行公 司信用类债券等
融资。
鼓励社会力量 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引导各类社会资本
进入人力资源服务 领域。
第三章 人力资源市场规范— 6 — 第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 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 功
能,优化公共服务流 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人力资
源服务信息化建设,提 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以 下服务, 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 市场工资指 导价位、 职业培 训等信息发
布;
(二)职业 介绍、职业指 导和创业开业指 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 咨询;
(四)对就业 困难人员实 施就业援助;
(五)就业 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办理;
(六)高等 院校、 中等职业 学校、 技工 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办
理;
(七)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 他服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供 前款第七项服务时,不得拒绝
接收符合规定的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 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的,应
当依法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许可。— 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依法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
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 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 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 下列业务,应当自开
展业务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备案: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 集、发布;
(二)就业和创业指 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 咨询;
(四)人力资源 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 训;
(六) 承接人力资源服务 外包;
(七)其 他依法需 要备案的业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 劳务派遣业务的, 执行国家有
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变更登
记事项、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主 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十五日内, 书面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设立 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从事对 外劳
务合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规定执行。— 8 —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 网络
平台明示营业执照、 服务 项目、 收 费标准、 监督管理机关和监督 电
话。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的, 还应当公 示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 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 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方式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
(二)以 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 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 违法活动;
(四)提供 虚假就业信息;
(五)为 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 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
提供服务;
(六) 扣押个人身份证件,或者 向个人收 取押金;
(七) 泄露、 出售、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 秘密和个人信息;
(八)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
(九)其 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接受用人单位委 托,提
供人力资源服务 外包的, 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 劳动关系,
不得与用人单位 串通侵害个人合法 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个人求职,应当 如实提供本人 基本信息以及与应
聘岗位相关的 知识、技能、工作经 历、身体条件等情况。
法律法规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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