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
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
— 1 — 减量、投放、 清扫、收集、运输、处 理及相关管理 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坚持政府推动、 城乡统筹、属地
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目标,落
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 清扫、收集、运输、处 理的
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 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
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 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全省城
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
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
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
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
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
— 2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 分类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 意识,教育引导社会 公众养成生
活垃圾分类 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 分类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把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分类、 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
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 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
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 分类
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 科学研究、技术开
发、先进技术推广和 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提供 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 益。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涵盖生产、 流通、消费等
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 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 再生、
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的产品,减
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量,促进资源 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
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 回收利用可 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
第十三条 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 执行国家和省关于 限制产品
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 使用,减少包装
— 3 — 废弃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 回收目录的产 品和包装物按照
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 回收和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 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
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 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 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
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
积极回收利用 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
包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商务、市场监管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 菜市场、
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
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行不
主动提供一次 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 示消费者适量 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
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 性餐具。
第十七条 依法 禁止、限制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
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品。
鼓励和引导减 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
品,推广应用可 循环、易 回收、可 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 企事业单位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其他组织应当 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
环境的产 品、设备和设施,减 少使用一次 性办公用品,推广无
纸化办公。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 下列四类:
(一)可 回收物,是指适宜 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纸
— 4 —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
(二) 厨余垃圾,是指易 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 餐厨垃圾和 其他厨余垃圾等 ;
(三)有害垃圾,是指 《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
危险废物, 包括灯管、家用化 学品及电池等;
(四)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有害垃圾
外的生活垃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以及生活垃
圾的特性、处理 方式,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 识
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 在指定的
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至相应的收集容 器。其中,可 回收物
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 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 筑垃圾、
农业固体废物等 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餐厨垃圾的控制和管
理,提 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餐厨垃圾产
生、收集、运输、处 理等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 对餐厨垃圾
收集、运输、处 理设施运行管理 情况进行实 时监督和定 期检
查。
第二十二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
企事业单位、 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 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工
作责任,按照规定单 独收集、 存放餐厨垃圾, 并交由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 餐厨垃圾的单位 对餐厨垃圾进行分 选、
脱水等预处理。
— 5 —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
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 弃物
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 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 再生资源
回收站处理或者 自行投放 到专门收集 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布局再生资源 回收站点、专门收集
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 积较大的废 弃物品提供便
利。
第二十四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
度。管理责任人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 包括住宅小区、街 巷等,委托物业
管理的, 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 由自行管理人负
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 由居民委员会负
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三)国家机关、部 队、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组
织的办 公场所, 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 程的施工现场, 由施工单位负责 ;
(五)集 贸市场、商场、展 览展销、餐饮服务、商 铺等经
营场所,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 由经营
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 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
道和天桥、机场、 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
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
场所和 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 下列管
理责任:
— 6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 日常管理制度 ;
(二)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宣传,指导、监督、 检查生
活垃圾分类行为 ;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 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 标
准、分类标 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点和收集容 器,并保持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 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
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 混合收
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 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 收集、运输、 处
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 采取购买服务等 方式做
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 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 理
第二
法律法规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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