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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31日广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 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 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 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促进科 学技术进步条例 >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1第四章 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 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 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 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 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 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 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 2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是民营科技企 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 任;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 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 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专职从业人 员应有非在职证 明或单位同意的证 明; (四)有符合规定的 名称和依法 订立的企业章 程。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 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 登记; (二) 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 并、变更 登记注册内 3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 换等事项,应 到原登记的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 登记。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 解散、宣告破产和其他 原因终止 时,应当依法进行 清算,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注销 登记。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 享受法律规定的 税收优惠以及 政府其他有关的 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正式 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 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 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 在经营所在地申请 入户或享受其他 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 科技成果 者,可按规定 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 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 融 机构申请贷款。其所 需的特殊生产资 料和设施,可向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供应。 第十四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 员,可以参 加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 由 民营科技企业自行 聘任。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 接受委托承担国家 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 报鉴定和 4有关科技 奖励。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 需要招聘专业人 才。凡 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 档案可存放在企 业所在地的人 才交流服务机 构。 第十七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 入国际市 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 外贸易洽谈和技术 交流,自 行选择外贸代理机 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 外资,在 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 批准也可以在国 外 (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 境 外设立分 支机构或销售 网点。对年 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 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 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 出 口产品退 税等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或 个人以其合法 拥有的专利、非专 利技术 向民营科技企业 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 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 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并按有关规定 享受相应的 优惠。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按 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明 确企业产权关 系,界定企业资产的 归属,确定各自的 财产 5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 度,配备财会人员, 向有关管理部门按 期报送会计报表和 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 纳税。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 聘用的人员应按规定实 行社会保 险。民营科技企业应保 障职工合法权益和 福利待 遇。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可根据实际 需要成立民营科技 企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 系,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科 技企业,促进国 内外交流与合作,为民营科技企业 提供各 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 群众利益、进行 不正当 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民营科技企业, 由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 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 企业有关事项 时,违反法律、法规,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6
法律法规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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