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
修正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2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以下简称选举法 )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
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
预算。3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办理。
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选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设立选举指导
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
举指导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在选举指导组的指导或者乡镇选举
委员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选举办事组设组长
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指导组或者乡
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民
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选民推选或者由选举4办事组指定。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
体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答复有关选
举工作的咨询;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
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
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
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公布各政
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
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七)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对公民检举、控告选举违法的案件进行调查 处理;
(十)做好选举过程中 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一)法律规定的其 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 及时公布选举 信息。5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省的代表名额 基数为三 百五十名, 每十五万人可以 增
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 基数为二 百四十名, 每二万五千
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 基数为一 百四十
名,每五千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人 口超过一百五十五 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 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
额可以 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 基数为四十五名, 每一千
五百人可以 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
十名;人 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 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基数与
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 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 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 另加百分之
五。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6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九
条的规定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乡级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九 条的规定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所辖的
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 口数,按照每一代表 所代表
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 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 面
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 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 到选
举单位。各选举单 位应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
根据人 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 相同的地区 基本名额数和其 他
应选名额数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名额分配 到选区。各选区 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人 口数应当
大体相等。
第十三条 驻各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
比例为: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百分之四;7(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百分之二;
(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百分之一,驻军较 少的地方 百
分之零点五。
第十四条 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内的不 属于所在地
人民政 府领导的 企业事业单位,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
定。
第十五条 在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时,应当
掌握代表结构的合理 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 广泛的代表 性,应当
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特别是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应当有 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 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本行政区域内 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人口较多的,
应当有 适当名额的代表。
凡有少数民族 聚居的地方, 该聚居地少数民族应当有 适当
数量的代表。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选区进行选举。
划分选区,应当 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便于选举的组织8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 系选
民。
选区的大小, 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七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区, 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委员会为单 位划分选区,人 口较少的
村民委员会 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城镇以若干 个居民委员会为单 位联合划分选区,人 口
总数足以产生一名代表的 居民委员会 也可以单 独划分选区;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人口总数
足以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 独划分选区,人 口总数不 足
以产生一名代表的, 也可以若干 个单位或者和 所在地的 居民委
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八条 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小组为单 位划分选区,人 口较少的村
民小组 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城镇按照居民委员会 管辖范围划分选区;
(三)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 所属单位可以和 邻近的居民
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人 口较多的 也可以单 独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法律法规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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