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140 CCS P 55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Operation code for river(lake) chief system 2021 - 09 - 22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10 - 22 实施 发 布 DB33/T 2361—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治”(河长制)办公室、绍兴市五水共治 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炯、王巨峰、彭洪、何斐、孙炎松、邓铭庭、丁飞跃、方林苗、孙一栋、马 赫、王力维。 I DB33/T 2361—2021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湖)长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湖)长制 river(lake)chief system 在相应水域设立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 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3.2 绿水币 lucid water credits 社会公众参与治水、护水等工作获得的一种激励形式。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队伍 4.1.1 河(湖)长、河长制工作机构参见《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河(湖)长 应设置联系部门。 4.1.2 应设置省、市、县、乡四级双总河长,并遵循流域统一与分级分段(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 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4.1.3 河(湖)长调整的,应在到任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县级及以上河(湖)长调整期 间,河(湖)长联系部门应代为履职;乡、村级河(湖)长调整期间,乡级总河长应指定同级负责人代 为履职。 4.1.4 宜建立民间河(湖)长、志愿者、网格员等队伍,采用“绿水币”的形式,鼓励与引导公众参 与爱水护水工作。 4.2 制度建设 县级及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信息报送与共享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工 作巡查与督查制度、绿水币制度等制度。 1 DB33/T 2361—2021 4.3 区域协作机制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应建立相邻行政区域的联合协作机制,采取联合会议、联合巡查、联合督查等 措施,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管治,实行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动联防。 4.4 信息化平台建设 4.4.1 应构建全面感知、信息共享、上下连通、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 平台应与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有效融合。 4.4.2 平台应包含河(湖)长公示牌、水质水文监测、排污口、取水口、水工程、河湖等级、河湖管 理范围等河湖岸线基础信息和水质水文、岸线变化等动态数据,以及巡河管理、问题处理、督导考评等 功能,实现河湖基本信息全覆盖、河(湖)长组织体系全面展示、河(湖)长履职在线考评、河湖状况 实时监控、公众参与充分体现、重点项目全程管控、问题处理全链监管。 5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见附录A。 6 实施要求 6.1 方案与计划制定 6.1.1 省、市、县级河(湖)长应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 河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6.1.2 “一河(湖)一策”方案应对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明确治理保护目标和任务,提出治理 保护措施,落实责任部门。 6.1.3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治理保护目标、治理保护任务、责任单位、年限和资金等内容。 6.2 研究部署 6.2.1 县级及以上总河长召开工作会议每年不应少于 1 次,总结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治理和保护工 作。 6.2.2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每年不应少于 1 次。会议应总结部署河(湖) 长制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的重大问题、落实本级总河长或 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6.3 巡查 6.3.1 省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年不应少于 1 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 问题。 6.3.2 市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季不应少于 1 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 问题。 6.3.3 县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月不应少于 1 次,发生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6.3.4 乡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半月不应少于 1 次;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旬不应少于 1 次; 发生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经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河湖状况良好、河(湖)长履职尽责 的可按上一级河(湖)长巡查频次执行。 6.3.5 乡级、村级河(湖)长巡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a) 非法围垦河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非法侵占水域; 2 DB33/T 2361—2021 b)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 c)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河道违建; d)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工业、农业、危险等固 体废物; e) 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f) 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布设违禁渔具; g) 河长、排污口等标识标牌设置、维护、信息更新及时性规范性问题; h) 堤坝、水闸等水利设施损毁、河湖淤积严重; i) 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投放化学药剂、生物等,设置曝气、人工喷 泉,采取人工遮挡、填塞、冲水等人为干扰措施; j)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 留农药的,在饮用水域保护区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农业固废; k) 督查通报、经巡查发现、遭媒体曝光、接群众举报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情况。 6.3.6 各级河(湖)长调整期间或出差、病假等特殊时期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巡查,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可委托联系部门相关人员代为巡查; b) 村级、乡级河(湖)长由乡级总河长指定同级负责人代为巡查。 6.3.7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完成当日,应通过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巡查日 志,并存档备查。巡查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巡查人员、巡查起止时间、巡查路线等规定内容; b) 巡查发现的新问题或问题的核查情况; c) 现场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 d) 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问题及处理反馈情况; e) 向下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工作机构提出问题处理意见。 6.4 问题处理 6.4.1 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立即报告上级河(湖)长,无上级河 (湖)长的,应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或总河长,并跟踪处理结果。 6.4.2 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三类,问题分类见附录 B。 6.4.3 轻微问题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完毕,重大问题应 在提出处理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报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后 可适当延期,河长制工作机构应予以重点督办。 6.5 信息公开 6.5.1 在水域沿岸显要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内容包括: a) 河流(湖泊)名称; b) 起止点、长度(面积); c) 河(湖)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d) 河(湖)长职责; e) 工作目标及任务; f) 监督电话和微信公众号; g) 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 6.5.2 河(湖)长调整、电话更改及其他公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河(湖)长到任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牌应重复利用。 3 DB33/T 2361—2021 6.6 公众参与 6.6.1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等形式参与河(湖)长制工作;乡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宜对 河湖水域保护作出约定;宜开展企业河(湖)长、民间河(湖)长等志愿活动。 6.6.2 应实施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护水行动,对公众参与巡河、发现问题、报送 问题、监督治水护水等护水志愿行为予以积分与奖励。 6.6.3 应设立相应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反馈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 人。 6.7 宣传 6.7.1 应加强与宣传部门、媒体的沟通配合,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 工作。 6.7.2 宣传活动可采用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活动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河(湖)长讲座 等方式。 6.7.3 宜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周,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水域保护工作。 6.7.4 应开展河(湖)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提炼和推广先进做法、经验、举措、政策。 6.8 档案 6.8.1 河(湖)长名录、巡查记录、重要会议记录、问题整改记录等应留存并归档。 6.8.2 应推行档案电子化工作,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按当地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4 DB33/T 2361—2021 附 录 A (资料性) 工作内容 A.1 河长制 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 执法监管等。 A.2 湖长制 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 A.3 总河长 应对本行政区水域治理和保护负总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 A.4 最高层级河(湖)长 应对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负总责,协调、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河(湖)长开展责任水域治理和 保护工作。 A.5 省级河(湖)长 A.5.1 应协调和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A.5.2 应协调明确跨设区市水域的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 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A.5.3 应开展巡河(湖)工作,研究部署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工作。 A.5.4 应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 核。 A.5.5 应向省级总河长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A.6 市、县级河(湖)长 A.6.1 应协调和督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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