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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40 CCS P 00 5101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101/T 141—2021 成都市道路照明维护管理规范 2021 - 12 - 30 发布 2021 - 12 - 30 实施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101/T 141—202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照明设施 ........................................................................... 2 6 维护作业与安全 .................................................................... 13 7 巡查和检测 ........................................................................ 17 附录 A(规范性) 道路照明设施的事故和缺陷分类 ........................................ 19 附录 B(资料性) 道路照明设施事故和缺陷处理登记示例 .................................. 21 附录 C(资料性) 道路照明设施巡查记录示例 ............................................ 22 I DB 5101/T 14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市照明监管服务中心、成都城投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照明电器协 会、中国市政协会照明专委会四川分会、彭州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市双流区路灯管理所、成都市龙泉 驿区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简阳市市政园林管理中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城市 管理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 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辉、李一非、孙卫平、龚剑、王丞、杨宏、樊洪斌、陈林、刘宇航、吴颖、 苏佳、刘朗、张超、罗军、李杰、李晓勇、欧天勇、张守平、余敏、陈雅玲、成浩、闵帆。 III DB 5101/T 141—2021 成都市道路照明维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成都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维护作业、巡查与检测的要 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竣工验收交付的电压为10kV及以下城市道路(隧道、桥梁)照明设施的 维护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景观照明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34923.1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 第1部分:总则 GB/T 34923.2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 第2部分:主站技术规范 GB/T 34923.3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 第3部分:路灯控制管理终端技术规范 GB/T 34923.4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 第4部分:路灯控制器技术规范 GB/T 34923.5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 第5部分:安全防护技术规范 GB/T 34923.6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 第6部分:通信协议技术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GA/T 900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常规灯 灯具安装在高度为20 m以下的灯杆或支架上,设置在交汇区或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 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隔带上进行照明的设施。 高杆灯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 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设施。 1 DB 5101/T 141—2021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 由主站、路灯控制管理终端、路灯控制器及通信网络等组成,用于路灯控制与管理的软硬件设备统 称。 主站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的管理控制中心,管理、控制全系统的数据传输、数据处理和数据应用以及系统 的运行和安全,并管理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换。它是一个包括软件和硬件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路灯控制管理终端 安装在照明配电柜内,具有自动控制照明线路及路灯控制器的运行状态、采集运行信息,并且能与 主站、路灯控制器及其他设备等进行数据交换等功能的设备。 路灯控制器 安装在灯具(杆)侧,能够实现数据采集和状态监测,可对灯具进行开关或调光控制,同时能和主 站或管理终端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引下线 从架空线路到路灯灯具的绝缘导线。 4 总体要求 照明设施功能正常,性能稳定。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中心城区应保持在 99%以上,其他区(市) 县应保持在 97%以上。 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及时。设施故障处置及时率应达到 100%。涉及严重安全隐患故障,处置时限不 超过 3 小时;低压设备装置故障,处置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高压设备装置故障,处置时限不超过 72 小 时。 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 95%以上。 5 照明设施 通用规定 一般照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DB 5101/T 141—2021 ——道路照明设施各类部件的标识应齐全、清晰; ——同一路段上的道路照明方式、杆件、灯具等宜保持一致,外观整齐; ——道路照明设施应完好无损、无锈蚀,导线和电缆应连接可靠、无破损; ——道路照明设施合法设置的外挂装置,应完好、稳固、整洁,其尺寸、重量、安装位置、安装 方法和气象条件等均符合安全评估报告的规定; ——经批准搭接路灯电源的用电负荷,其数量、功率应与原审批数量、功率相符,电源搭接应安 全可靠; ——道路照明设施与其他设施共用接线箱、电缆井时,应检查各设施的线缆和电气装置相互隔 离,能独立维护,无相互重叠、缠绕现象; ——道路照明设施的基础部件周边存在基坑开挖施工时,应评估其防护措施,避免道路照明设施 受损; ——道路照明杆件或支架因撞击而严重受损时应予更换,轻微受损时可修复使用; ——维护作业中确保道路照明设施各部件的连接紧固螺栓具有防松措施;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采用信息化管理方法,建立并更新设备设施台 账及运行数据库,监测、采集和记录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状态以及养护信息,控制道路照明 设施的运行; ——道路照明设施的内容和数量的普查核对宜每年进行一次; ——新、改、扩建的道路照明设施验收合格并移交管理后,录入或更新基础资料; ——巡修、故障报修、应急抢修、检测工作的时间、位置、内容、缺陷、故障情况以及维修情况 等信息计入工作日志或设施设备台账,并更新基础资料。 常规灯 5.2.1 常规灯包括单挑灯、双挑灯、组合灯、庭院灯,由灯杆、灯具、光源及其附属装置、基础组成, 其中灯具、光源及其附属装置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本文件第 5.5 条的规定,基础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文件 第 5.11 条的规定。 5.2.2 灯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部件齐全,清洁,标识清晰; ——灯杆防护层良好,无裂纹、锈蚀、变形等现象; ——灯臂固定牢靠,单臂灯的灯臂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成 90°,偏差不大于 2°; ——灯杆安装稳固,垂直度偏差小于半个杆梢; ——直线排列的灯杆,灯杆横向位置偏差小于半个杆根; ——灯杆装饰座完整、清洁,装饰座中轴与杆身同轴,无歪斜、位移; ——灯杆检修孔门或盖板应完整,固定良好,开启灵活,无锈蚀、变形等现象,防盗结构完好; ——灯杆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5.2.3 灯杆检修孔内电缆接头和各类电气装置应配套完整,连接可靠,绝缘良好,无异常发热、烧蚀、 磨损、变形等现象。 5.2.4 灯具引至主线路的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芯铜芯护套电线,其中 PE 线连接灯具接地端子和主线路接地端子; ——灯杆内不应有接头; ——绝缘良好,无破皮开裂等现象; ——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电缆、护套线除外)。 3 DB 5101/T 141—2021 5.2.5 组合灯、庭院灯表面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与外观的裂纹、砂眼、疏松气孔和夹杂物等缺陷。 5.2.6 组合灯及庭院灯采用玻璃灯罩紧固时,螺栓应受力均匀,玻璃灯罩卡口应采用橡胶圈衬垫。 高杆灯 5.3.1 高杆灯包括灯杆、灯盘、升降机构、灯具、光源及其附属装置、电缆线路、配电装置、基础。 5.3.2 高杆灯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灯具、光源及其附属装置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本文件第 5.5 条的规定; ——电缆线路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本文件第 5.7 条的规定; ——配电装置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本文件第 5.9 条的规定; ——基础应满足本文件第 5.11 条的规定。 5.3.3 高杆灯应按以下方式运行: ——高杆灯采用多回路运行方式时,某回路熄灯数超过 40%,或相联三个灯具熄灭时停止使用该 回路,另一回路投入运行;当两回路熄灯数都超过 40%,则两回路同时投入运行; ——当整柱高杆灯熄灯数超过 60%,或相联三个灯具熄灭时应进行维护检修。 5.3.4 灯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清洁完好,标识清晰,防护层良好; ——各部件齐全,无松动、断裂、锈蚀、变形等现象; ——无外力重压和碰撞迹象; ——灯杆安装稳固,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杆高的 3‰; ——接闪器安装牢固,防雷接地装置良好; ——灯杆检修门平整,无松动、锈蚀、变形等现象,防盗结构完好; ——灯杆接地电阻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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