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20 Z 71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216—2019 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循环回收加工利用集聚 园区环境管理规范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tain copper waste and scrap plastic recycling utilization agglomeration park 2019 - 12 - 03 发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3 - 03 实施 发 布 DB44/T 2216—2019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远市金属行业商会、清远市塑料工业协会、清远市标准化协会、环境保护部华 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清远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清远市百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舜、王思幸、黄燕虹、刘国东、孔正彦、黄国锋、周美霞、邱秀穗、杜建伟、 张明杨、雷海燕、项赟、石海佳。 I DB44/T 2216—2019 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循环回收加工利用集聚园区环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循环回收加工利用集聚园区环境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规划、设计及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运行与维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运输、贮存、处理和再生利用环 境保护管理要求,污染控制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循环回收加工利用集聚园区的规范改造设计和市场运行的环境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6.1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翻转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555(所有部分) 固体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487.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 GB 16487.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线电缆 GB 16487.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五金电器 GB 16487.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4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DB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T 714 再生资源 废铜回收分类及拆解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1 DB44/T 2216—2019 GB/T 20861、GB 18597、GB 18599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含铜废物 contain copper waste 含有铜的废弃物或废旧物品,如废旧电线电缆、废旧电机、废旧电器产品、废旧五金等。本标准所 指含铜废物不包含危险废物。 注:改写DB44/T 714—2010,定义 3.1。 3.2 废塑料 scrap plastic 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或者使用过且经加工清 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3.3 集聚园区 agglomeration park 围绕以若干特色产业为主加工、生产、设计、服务的企业相对比较集中,实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 整体效益的集聚在城市空间特定区位的产业组织实体。 4 基本原则 4.1 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循环回收加工利用集聚园区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环境、 充分回收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为目的,在政府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规划,逐步推进。 4.2 集聚园区的建设应与当地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包含广东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 业和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在内,并以现有工业园区和聚集区为基础建立的工业园区。 4.3 集聚园区的建设应与发挥当地的区域优势、产业优势相结合,符合国家和省对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4.4 集聚园区的建设应与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符合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 4.5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5 基本要求 5.1 集聚园区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市及县 区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等具体要求。 5.2 集聚园区应设置具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及区内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管 理。 5.3 集聚园区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对应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审查/审批。入区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要求履行单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符合“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 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适时开展规 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5.4 集聚园区应考虑集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聚园区应为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应有围墙、防护栅栏、 2 堤坝等设施与外界分割,占地面积不低于 20000 m ,生产加工区(包括加工利用区、原料和拆解产物贮 存区;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含铜废物及废塑料无关区 2 域)面积不少于厂区面积 25%(≥5000 m )。鼓励以栽植树木和草皮的方式实施绿化降噪。 2 DB44/T 2216—2019 5.5 集聚园区内的企业必须以资源回收为目的对含铜废物及废塑料进行彻底拆解回收。 5.6 集聚园区应在一个独立性、封闭性较强的区域。一般要求园区仅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5.7 集聚园区管理机构应在园区内的进出口设立专门的进出指示通道、电子地磅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其他必要的查验辅助设备。 5.8 集聚园区和区内企业在公共场所悬挂相关的环境管理架构、环境管理岗位职责、环境管理及消防 等规章制度和相关有效证件原件。 5.9 拆解、贮存和处理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 5.10 使用机械设备或气割工具进行含铜废物及废塑料拆解的作业人员及手工拆解作业人员,拆解过程 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6 规划、设计及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6.1 集聚园区采取分区建设原则,分别建设为管理区、生产加工区、污染防治区等不同的功能区,各 区应按 GB 15562.2 要求设置环保图形标志并悬挂平面布置图。各功能区分别为: a) 管理区是集聚园区管理机构对含铜废物及废塑料进行审核、查验、称量、记录等管理以及管理 机构和区内企业进行办公作业和其他管理工作的场所; b) 生产加工区是集聚园区的企业对含铜废物及废塑料进行拆解、分类、加工、利用的场所; c) 污染防治区是集聚园区内产生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加工利用后的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的场所。 6.2 集聚园区应采取地面硬化处理等措施,符合相关防渗防腐防漏要求,防止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及其 渗滤液污染环境。生产加工区须位于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封闭或半封闭钢架或混凝土结构的厂房 (棚)内。 6.3 集聚园区应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等相关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生产加工区内场地收集的地面初期 雨水、拆解加工和贮存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国家、 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以及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接入集聚园区污染防治区妥善处 理。 6.4 污染防治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 6.5 污染防治区对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加工利用后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分开贮存,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按 GB 18599 标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应按 GB 18597 标准执行。 7 运行与维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7.1 集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进行检查监控,至少包括: a) 集聚园区应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及中控室,并在园区所有货物进出口、地磅 和地坪、加工利用区域、贮存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安装与电脑联网的现场闭路电视监控 设备及中控室; b) 夜间厂区出入口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以供辨识,若企业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 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 c) 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 24 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 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 1 秒 1 画面为原则; d) 视频监控画面应为彩色视频,视频必须清晰,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能达到辨识相 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能辨别进出车辆牌照等; 3 DB44/T 2216—2019 e) 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 存储,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 1 年。 7.2 集聚园区管理机构对进出园区的原料来源、种类、重量、接收、拆解、利用、贮存时间、运输者 名称和联系方式,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加工利用后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种类、重量、去向等企业的 登记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7.3 集聚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区内产生的含铜废物及废塑料加工利用后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进行监督管理,按 6.5 执行。 7.4 集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两人应经过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 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7.5 集聚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日常管理中 加强巡查,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 运输、贮存、处理和再生利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8.1 含铜废物及废塑料运输过程应选择相应的容器和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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