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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R 1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050—2017 重点时段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指南 Guidelines for Road Transport Safeguard in Key Period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12 - 3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34/T 3050—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温耀斌、胡正云、肖赟、李鹤松、吴珑、匡安乐、张翔、陈婷婷、骆燕、张军、 薛盘芬、张作博、翟魁、高健、张孝法。 I DB34/T 3050—2017 引    言 春运、黄金周、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运输保障既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 也是交通运输部门履行服务社会职能的重要体现。道路运输作为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运输方式,具 有覆盖面广、机动灵活、适应性强、时效性好和能有效衔接其它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在重点时段运输 保障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提高道路运输保障能力,满足社会公众服务需求,规范和指导我省重点时段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确保重点时段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及生产、生活物资优质、有序运输,特制订《重点时段道路运输 保障工作指南》。 II DB34/T 3050—2017 重点时段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点时段道路运输保障相关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运输组织、安全监管、应急保障、 执法监督、优质服务、行业宣传、带班值守、信息分析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场站、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公路服务区等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运输服务企业)在重点时 段开展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226-2008 道路运输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1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6年 第55号)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交运发〔2015〕95号)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 《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 road transport 在道路上使用汽车从事旅客或货物的运输,也称公路运输或汽车运输。 [GB/T 8226-2008,定义2.1.1] 3.2 重点时段 key period 重大节假日期间、突发事件引发道路运输保障的应急响应时段和上级下达重要道路运输保障任务的 响应时段。 ——重大节假日期间,指春运、“十一”黄金周和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小长假。 ——突发事件引发道路运输保障的应急响应时段,指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 1 DB34/T 3050—2017 会安全事件等。 ——上级下达重要道路运输保障任务的响应时段,指举行国事会议、大型体育运动会、大型展览、 军事演习、交通战备等重大活动。 3.3 重点时段道路运输保障 road transport safeguard in key period 在重点时段期间,因上级下达任务或本级工作安排发生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4 运输组织 4.1 组织机构 4.1.1 运管机构和运输服务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 重点时段道路运输保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实施。 ——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研究解决运输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4.1.2 运管机构和运输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时段道路运输保障规章制度。 4.1.3 运管机构和运输服务企业应做好重点时段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工作日志、流程记录和车辆人员档 案管理工作。 4.2 运输调度 4.2.1 重大节假日前期,运管机构和运输服务企业应加强本地区客流调查,科学预测客流规模、流量、 流向,及时掌握旅客出行方式、出行距离、客流集散等信息。 4.2.2 道路客运企业应根据重点时段客流特点,提前调配运力,调整班次密度,确保客车正点发车, 并根据客流情况,及时申请增开包车、加班车。 4.2.3 运管机构应组织辖区内道路客运企业在火车站、大中专院校等客源集中地区公布班线时刻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临时汽车客运站。 4.2.4 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合理安排运力资源、运营时间和发车频次,重点组织好火车站、汽 车站、大中专院校等客源集中地区的运输。 4.2.5 运管机构和道路货运企业应配合当地政府,统筹做好电煤、成品油、粮食及肉禽、蔬菜等重点 物资运输,满足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 4.2.6 道路运输场站和公路服务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派人员,加强物资储备,做好重点区域和 重点环节的现场管理。 4.3 综合运输 4.3.1 运管机构和运输服务企业应主动衔接铁路、民航等运输方式,及时掌握铁路、民航客流规模、 到站时刻等信息,科学组织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高铁快线、机场快线等运力,做好到站旅客中转换乘 工作。 4.3.2 道路客运企业宜开展旅客联程运输,依托互联网平台、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候机楼,发展公铁 联运、空巴联运、定制班线等运输服务。 4.3.3 道路货运企业宜开展货物多式联运,加强铁路、水路等运输衔接,做好煤炭、矿石、粮食等大 宗物资运输。 2 DB34/T 3050—2017 5 安全监管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管机构和运输服务企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 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 5.2 安全检查 5.2.1 重点时段期间,运输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所属车辆、场站及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 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各类应急物品完好、齐备、有效。 5.2.2 运管机构应对辖区内运输服务企业,特别是“两客一危”企业的安全制度落实、设备设施状况、 动态监控运行、运输场站安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到位。 ——“两客一危”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5.3 驾驶人员 5.3.1 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资格审核,严禁有超员、酒驾等严重违法记录,以及驾驶证 记满 12 分和诚信考核等级为 B 级的驾驶员参加营运。 5.3.2 道路客运企业应对加强对驾驶人员教育,特别是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参加营运的驾驶人员特别是客运包车驾驶人员,应提前熟悉运营线路及沿线路况,掌握事故多 发点段,防止因道路不熟引发交通事故。 5.3.3 参加营运的驾驶人员应符合《道路运输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规定,满足驾驶知识与技能要 求。 ——道路客运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员心理和生理状况监测,杜绝疲劳驾驶、带病驾驶。 5.4 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 5.5 运输场站 5.5.1 汽车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应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和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工作。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 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乘客和驾驶员不系安全 带不出站。 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确保行包安检仪正常使用和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对于乘坐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旅客,汽车客运站应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 5.5.2 公路服务区 公路服务区应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教育,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品,强化 加油站、停车场、餐厅等重点区域现场管理。 3 DB34/T 3050—2017 5.6 车辆运行监督 5.6.1 车辆动态监督 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5.6.2 运行实时监督 道路客运企业应确保驾驶人员 24 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4 小 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 2 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 长途客车应执行凌晨 2 时至 5 时停车休息或实行接驳运输制度。 6 应急保障 6.1 储备应急运力 6.1.1 运管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建应急保障车队。 ——客运应急保障车辆应从旅游客运企业、三级以上客运企业抽调,以中型中级以上类型等级客车 为主,优先安排公营车辆。车辆出厂年限不超过 5 年,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 ——货运应急保障车辆应从三级以上货运企业、驾驶员培训学校抽调,以大中型普通货运车辆为主, 优先安排公营车辆。车辆出厂年限不超过 5 年,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 6.1.2 重点时段期间,运管机构应对辖区内应急运力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应急运力能够及时调用。 6.2 制定应急预案 运管机构和运输服务企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完善应急预案。 6.3 组织应急演练 运输服务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档案,做好应急演练痕迹化记录。 6.4 应急运力处置 6.4.1 运管机构应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合理调配应急运力。县级运管机 构负责本县区域应急运力调用;市级运管机构负责本市区域及市内跨县应急运力调用;省级运管机构负 责省内跨市应急运力调用。 6.4.2 春运和“十一”黄金周期间,运管机构应对辖区内非营运性客车进行摸底调查,在应急运力不 足时,可抽调非营运性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 ——非营业性客车驾驶人员应接受运输安全知识、技能和客运业务培训,提前熟悉运行线路路况, 并持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 7 执法监督 7.1 行业监管 7.1.1 运管机构应加强道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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