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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30 R 11 DB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675—2016 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 Standard of bus and trolley bus service and management 2016 - 11 - 30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675 2016 —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长柱、张迺元、刘春伟、张宝范、周亚楠。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12/T 675 2016 — 引 言 公共汽(电)车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随着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快速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行 业的管理更趋现代化、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信息化。为了适应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管理 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共汽(电)车服务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在总结实践经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通过制定《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对公共汽(电)车的线路、运营场站、运营车 辆、运营调度、应急服务预案、运营服务、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进行规范,实现公共汽(电)车运营 服务标准化,维护市民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 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的需要;适应建设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 乘车环境的需要;不断满足市民乘客日益增长的公共交通需求,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 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II DB12/T 675 2016 — 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场站、运营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服务预案、运营服务、 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的运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CJ/T 107-2013 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 JT/T 888-2014 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汽(电)车线路 public transport line 经法定授权部门核准,按规定线路运行的公共汽(电)车线路。 3.2 运营调度 scheduling 公共汽(电)车运行的组织、计划、管理与指挥。 3.3 路牌 line number plate 设在车厢外部指示线路路别的专有标志。 3.4 路别 line number 运营线路的文字或数字标志。 3.5 客流 passenger flow 乘客乘坐公共汽(电)车工具沿运营线路按其需求的流动。 3.6 区间车 inter-zonal vehicle 为满足某一时段客流需求,只在线路上客流量大的线段运行的公共汽(电)车车辆。 3.7 行车间隔 running interval 1 DB12/T 675 2016 — 前后两车通过线路某一停车站的时距。 4 线路 4.1 公共汽(电)车应当根据客运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公众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线网结构,提高线 网和站点覆盖率,实行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的便捷衔接。 4.2 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 5 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站点的,应至少配套 1 条公共汽(电)车线路; 人口规模超过 2 万人的,应配套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并配套规划公共汽(电)车线路。 4.3 应当按照核准的道路、站点运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径道路和站点。 4.4 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重大活动等,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线路调整安排,组织运营。 4.5 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严禁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经核准线路暂 停、终止运营,应提前 10 日进行公告。 4.6 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电)车客流调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 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增设、调整公共汽(电)车线路。 5 运营场站 5.1 站点设置 5.1.1 中心城区及郊区城镇化地区线路站距一般为 600 米;郊区其他地区线路应根据客流情况设站。 5.1.2 中途站的设置应能保证乘客安全,方便乘客换乘、过街,有利于运营车辆安全停靠、顺利驶离, 并与道路通行能力相适应。 5.1.3 建有港湾式站点的道路,线路站点应设置在港湾式站点内。新建或拓建道路,有条件的应设置 港湾式站点。 5.1.4 主站名应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或地名管理机关命名的 标准地名冠名。 5.1.5 公共汽(电)车站名经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5.2 站杆站牌 5.2.1 规格符合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有关标准和要求。美观耐用、清晰,便于识别。 5.2.2 安装牢固、杆牌端正。 5.2.3 站牌应载明线路名称、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收费标准 等内容。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应当标明运营间隔时间。 5.2.4 开辟线路设置站点和移动、增加、撤销站点的,应在实施之日的 5 日前公开告示。 5.2.5 临时迁移站杆站牌,迁移时间在 3 个月以内的应设置临时性站牌设施;迁移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的,应设置固定的站牌设施。 5.2.6 站杆站牌端正直立无残缺破损,定期更新,字迹清晰,外表面光滑、无毛刺、尖角,保持洁净。 5.2.7 利用站杆、站牌制作广告,必须保证站牌的使用功能。 5.2.8 广告站名不应作为主站名使用。 5.2.9 共用站杆顶端位置应设置该站站名,严禁设置广告。 5.2.10 定期维护所设广告,出现污损、脱落应及时修复,保持设施的安全、美观、整洁。 2 DB12/T 675 2016 — 5.3 站路设施 5.3.1 起讫站应设置停车场地和乘车导向设施。有条件的起讫站内应划分运营车辆停放、非运营车辆 停放、乘客候车、修车、后勤生活等区域。 5.3.2 起讫站应设置发车显示系统、通讯设备和消防、电子监控设施。 5.3.3 起讫站应设置照明设备和排水系统。 5.3.4 起讫站应设置调度室、行车人员休息室及用餐处。 5.3.5 起讫站设有《乘车守则》、《发车时刻表》、《线路走向示意图》。 5.3.6 大型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设置乘客候车厅、公共厕所。候车厅应安装冷暖空调设施和座椅。 5.3.7 中途站点应根据道路、环境状况设置乘客候车设施。候车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建设行 业 CJ/T 107-2013 的有关要求。 5.3.8 开辟、调整线路新设站杆站牌的,应在实施的 3 日前安装完毕;撤销站杆站牌的,应在当日运 营结束后立即拆除,并在一个时段内有明确的温馨提示,以避免乘客误等。 5.3.9 业务用房、生活用房整齐无杂物,围栏无破损,地面无坑洼、积水,门窗玻璃无残缺、污迹。 5.3.10 生产、生活和各种维修物品、物资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放置整齐,排列有序。 5.3.11 应配置垃圾箱,保持场院清洁,无杂物、脏土、痰迹。 5.3.12 调度使用电话、时钟、发车指示牌齐全有效;场站照明设施完好,排水系统畅通。 5.3.13 乘客候车廊、护栏应无变形、破损,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并应保持整洁完好。 5.3.14 运营车辆定位停车,进出站有序,并注意乘客上下车安全。 6 运营车辆 6.1 车辆技术性能及设施 6.1.1 运营车辆技术性能符合 GB 7258-2012、JT/T 888-2014 和相关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技术标 准的要求。 6.1.2 应选用尾气排放符合天津市政府规定和要求的运营车辆。 6.1.3 根据客流情况和道路环境,科学合理地配置运营车辆。运营车辆应当设置前后两扇车门;因特 殊要求需要选用单车门运营车辆,应经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准。 6.1.4 同一线路应配备同种车型、同种车身颜色的运营车辆。 6.1.5 空调运营车辆应配备制冷系统、采暖系统、通风换气装置。 6.1.6 运营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和语音报站装置以及投币箱、车载刷卡机和下车 提示铃。 6.1.7 运营车辆应配备后门和倒车监视器。 6.1.8 车厢内设有固定位置的橙色老、幼、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6.1.9 座椅、靠背齐全完整,安装固定无松动,同型车座椅应规格统一;座椅靠背上应有扶手。 6.1.10 驾驶员与乘客之间应设隔离装置。 6.1.11 扶手杆、立柱、拉环应齐全,安装牢固无松动。 6.1.12 车厢内应配置灭火器、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并保持完好。发动机舱内应配置自动灭火装置。 3 DB12/T 675 2016 — 6.1.13 封闭式车窗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应按标准和数量配置安全锤或逃生破窗器。安全锤或逃生 破窗器的安放必须便于应急使用。 6.1.14 车门设备启闭灵活,无抗阻滞,密封良好,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 6.1.15 车窗玻璃无缺损,闭合严密,不漏水,推拉或升降灵活。 6.1.16 顶窗开关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6.1.17 地板、盖板完整牢固。 6.1.18 空调运营车辆车厢内明显位置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6.2 车辆容貌 6.2.1 车身外蒙皮应无面积为 40cm 以上破损。 ² 6.2.2 车身漆膜应无面积为 400cm 以上剥落或底色暴露。装饰条翘头应不超过 2cm。 ² 6.2.3 车身、外顶清洁。玻璃洁净光亮。轮胎、挡板洁净见本色。 6.2.4 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等应齐全有效,面罩完好。 6.2.5 车厢内壁、内顶、座椅、车门整洁。地板、踏板洁净。车厢内设有垃圾桶。驾驶区干净,整齐。 6.2.6 投币箱、报站器、车载刷卡机、视频等设备洁净。 6.2.7 雨天、雪天、天晴后 6 小时内应车身、玻璃清洁。 6.2.8 车内广告应设置在车厢内两侧车窗上沿固定的广告栏内或使用电子显示屏。 6.2.9 广告的设计、制作应美观大方,与车厢环境相协调。 6.2.10 广告的设置不应影响车厢内的服务标志;不应影响乘客的乘车安全。 6.2.11 车厢内不允许散发书面广告。 6.2.12 广告不应遮挡经营者名称、车辆自编号、路牌和灯光。 6.2.13 车身广告制作应符合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车辆前围、车窗下沿以上、前后挡风 玻璃和路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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