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80 Z50 备案号:xxxxxx—2015 ICS 北 京 DB11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281—2015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guideline for remediated soil reuse from contaminated site 2015 - 12 - 30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281—201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工作程序........................................................................... 2 5 第一阶段——土壤再利用区环境调查 ................................................... 2 6 第二阶段——土壤再利用风险筛选 ..................................................... 3 7 第三阶段——土壤再利用风险评估 ..................................................... 6 8 污染防治对策及长期监测计划 ......................................................... 8 9 报告编制...........................................................................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下水系统防污性能评估方法 ......................................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达标点浓度预测方法 ............................................. 1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部分污染物理化性质参数 ......................................... 1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报告编写示例 ................... 23 I DB11/T 1281—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晓洋、钟茂生、唐丹平、姜林、唐振强、夏天翔、王亚军、张丹、李慧颖、 贾琳。 II DB11/T 1281—2015 引 言 为规范污染场地土壤再利用过程,防止土壤再利用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周边区域土壤和 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第 27 号) 、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环发〔2012〕140 号)和《关 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4〕66 号) 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 III DB11/T 1281—2015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的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在非环境敏感区被再利用的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DB11/T 656-2009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壤再利用 soil reuse 污染场地修复达标后土壤用于回填用土、道路用土、绿化用土等用途。 3.2 土壤再利用筛选值 screening value for soil reuse 判定是否开展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风险评估的启动值。 3.3 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补给径流区、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 湿地等的区域。 3.4 达标点 compliance point 确保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超过相关水质标准的控制点,可选择土壤孔隙水中、地下水水面处或再 利用区边界处。 1 DB11/T 1281—2015 4 工作程序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工作包括土壤再利用区环境调查、土壤再利用风险筛选及土壤 再利用风险评估三个阶段,见图1: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 土壤再利用区环境调查 是 再利用区是否在环境敏感区? 否 否 地下水防污性能是否中等级别以上? 是 再利用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分析 不 能 再 利 用 否 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再利用筛选值? 是 人体健康和地下水风险评估 风险是否可接受? 否 是 制定污染防治对策及长期监测计划 编制报告 图1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工作程序 5 第一阶段——土壤再利用区环境调查 5.1 周边环境敏感区调查 调查再利用区周边环境敏感区的类型、数量和分布,修复后土壤不应在环境敏感区再利用。 5.2 再利用区环境现状调查 5.2.1 土壤环境现状 对再利用区的土壤现状进行调查: a) 土壤现状调查的布点采样应符合 DB11/T 656-2009 中 6.2.4 表 1 简化布点及 6.2.3 的要求。 b) 土壤样品分析项目应为原场地调查报告中超过再利用筛选值的污染物。 2 DB11/T 1281—2015 5.2.2 地下水环境现状 一般应对再利用区易受污染的第一层连续含水层进行现状调查。当第二层含水层作为主要保护对象 且可能受到污染时,应设置地下水监测组井,同时监测第一层和第二层地下水: a) 地下水现状调查的布点采样应符合 DB11/T 656-2009 中 6.2.4 表 1 简化布点及 6.3.5 的要求。 地下水调查可利用再利用区及周边已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于多 个水文地质单元的调查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点数量。 b) 地下水样品分析项目为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以及原场地调查报告中超过再利用筛选值的污染 物。 5.3 再利用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5.3.1 地形地貌及气象水文条件 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再利用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分析近年来的降水量、降雨频度、雨强、 蒸发量、气温及暴雨等气象资料,以及周边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的分布、径流量、水位及动态 变化等。 5.3.2 水文地质结构 调查再利用区包气带、含水层、相对隔水层、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及其变化情况。 5.3.3 地下水补、径、排条件 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再利用区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 a) 地下水补给条件的分析包括降水、人工回灌、地表水等因素,应以收集资料为主,收集场地所 在地区的降水量及其水化学变化资料(月、年),收集或观测地表水水位、流量、水质变化资 料,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关系; b) 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分析应注意关注含水层渗透系数、水力坡度、厚度等因素在场内的变化; c) 地下水排泄条件的分析包括蒸发、开采、径流等因素,应主要收集再利用区的蒸发量变化资料 (月、年),获取地下水开采利用信息,收集或观测地下水水位及水化学变化资料。 5.3.4 水流场特征 地下水流场特征的分析包括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水位标高、地下水流向、水力坡度及其动态变化。 5.3.5 水文地质参数 水文地质参数主要包括包气带的土壤容重、孔隙度、孔隙体积含水率、孔隙体积含气率、残留含水 量、饱和含水量、有机碳含量、pH、渗透系数、弥散度等,以及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弥散系数、水力坡 度、有效孔隙度、地下水流速等。应优先通过土工试验或水文地质试验获取,较难获取的参数可采用经 验值。 5.4 再利用区地下水系统防污性能评估 基于已获得的水文地质资料,对再利用区地下水系统防污性能进行评估,评估方法见附录A。修复 后土壤不应在防污性能级别为中等以下的区域再利用。 6 第二阶段——土壤再利用风险筛选 3 DB11/T 1281—2015 6.1 再利用土壤污染物含量分析 土壤样品分析项目应为原场地调查报告中超过再利用筛选值的污染物; 每个土壤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 500 m3,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按 DB11/T 656 规定的执 行。 a) b) 6.2 土壤再利用风险筛选 按照表1的再利用筛选值对再利用土壤进行风险筛选: a) 若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一级再利用筛选值,可在居住、工/商业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再利 用; b) 若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一级再利用筛选值且低于二级再利用筛选值,可在工/商业区、垃圾 填埋场等区域再利用; c) 若土壤中具有致癌效应的有机污染物含量为二级再利用筛选值 10 倍以内,或具有非致癌效应 的有机污染物含量为二级再利用筛选值 3 倍以内,再利用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d) 若土壤中具有致癌效应的有机污染物含量为二级再利用筛选值 10 倍以上,或具有非致癌效应 的有机污染物含量为二级再利用筛选值 3 倍以
DB11-T 1281-2015 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再利用环境评估导则 北京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4 16:50:0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