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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63 备案号: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242—1996 青海省农作物品种中间试验 技术规程 1996-01-15 发布 青海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1996-03-01 实施 发布 DB63/T 242—1996 前 言 本规程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由青海省种子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由青海省种子管理站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罗新青、李俊仁、王志远、宋晓红。 I DB63/T 242—1996 青海省农作物品种中间试验 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作物品种中间试验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农作物新品种(育成、引进或杂交种)的丰产性、抗逆性、适用性、应用价值和品质 鉴定。按此规程进行试验取得的试验资料作为品种审(评)定的依据。 2 农作物品种中间试验原则 2.1 组织领导 2.1.1 省级农作物品种中间试验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并委托省农林科 学院主管。 2.1.2 列入省级中间试验的作物有小麦、大麦、青稞、蚕豆、豌豆,马铃薯、油菜、玉米、绿肥和蔬 菜类中的大白菜、甘蓝、萝卜、蕃茄、黄瓜等。 2.1.3 省负责以外的其它作物的品种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作物品种试验工作,由州、地、 市负责。 2.2 管理方法 2.2.1 粮油作物品种中间试验由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作物所主持; 2.2.2 蔬菜作物品种中间试验由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主持; 2.2.3 绿肥作物品种中产试验由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主持; 2.2.4 各州、地、市、县农科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子管理站、国营农场、良(原)种场协同主 管部门,共同搞好中间试验工作。 2.3 组织管理单位职责 2.3.1 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类作物参试品种进行田间观摩、检查及评选; 2.3.2 负责中间试验各作物参试品种的征集,筛选工作; 2.3.3 组织召开中间试验总结会,与主持试验单位一起,共同确定参试品种、试验地点、点次、承担 试验单位; 2.3.4 负责下达各作物品种中间试验计划。 2.4 主持试验单位职责 2.4.1 制定试验方案; 2.4.2 选择与设置试验点,并与承担试验单位签定合同; 2.4.3 负责对承担试验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 2.4.4 汇总试验资料,对试验结果进行变量分析,并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送试验总结。 3 农作物品种中间试验程序 3.1 中间试验程序(见下图) 1 DB63/T 242—1996   品比试验 引种试验 省品种预备试验 同步 省品种区域试验第一年 省品种生产试验第一年 交叉 省品种区域试验第二年 省品种生产试验第二年 品种试验资料汇总 提交审定 4 技术内容 4.1 预备试验(个别作物如小麦安排此项试验) 4.1.1 试验年限及点次 4.1.1.1 试验年限为一年。 4.1.1.2 试验点次:同一生态类型区每组试验只选一个点。 4.1.2 试验点的设置 根据作物类型、农业区划、耕作制度、生产水平及推广区域,选择有代表性、条件较好、技术力量 强、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种子部门和国营良(原)种场设置试验点。 4.1.3 参试品种条件 凡申请参加省品种预备试验的品种,必须具有连续两年的品比试验资料,或一年三个试验点的品比 试验资料,且资料完整,数据可靠,并填写“青海省农作物品种预备试验参试品种申请表”,报省农林 科学院主持试验的单位审批。 4.1.3.1 参试品种产量 品比试验中比省统一对照品种增产15%以上或产量超过对照但达不到增产指标,有特殊优异性状 的品种。 2 DB63/T 242—1996 4.1.3.2 参试品种品质 a)麦类作物粗蛋白质含量东部农业区水地及低位山旱地13%以上,其它地区12%以上,面筋 质(以湿计重)占全麦粉的24%以上。啤酒大麦粗蛋白质含量10-12%; b)蚕豆、豌豆粗蛋白质含量在24%以上; c)油菜含油量在43%以上;单低品种芥酸含量不超过1%;双低品种芥酸含量不超过1%,硫 代葡萄糖甙含量30微摩尔/毫克以下; d)马铃薯淀粉含量在17%以上,食味正常; e)蔬菜及其它作物品种品质不低于大面积推广同类作物品种的品质标准。 4.1.4 参试品种数目 每组参试品种不超过12个(含对照品种)。 4.1.5 对照品种的选择 该试验采用单对照。由主持试验单位根据不同作物生态区域,选用生产上大面积种植的品种或新审 定的优良品种。 4.1.6 参试品种(含对照品种)质量 纯度和发芽率必须达到原种或一级良种标准。 4.1.7 参试品种无检疫病、虫、杂草对象。 4.1.8 试验方法 4.1.8.1 选地 a)试验地应选在周围无障碍物的地块;若有大的障碍物(如树林、建筑物),要求距离障碍物的 垂直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 b)试验邻道路时,与道路垂直距离应4米以上; c)试验地块邻水渠时,应距离干、支、斗、农水渠的垂直距离分别为4米、3米、2米、1米以 上; d)试验地要求茬口相同,肥力均匀,水地平坦,山地坡向一致。 4.1.8.2 试验设计 a)试验小区形状为长方形,长宽比例为3—5∶1; b)试验小区面积:自花授粉作物一般不小于13.3平方米,常异花和异花授粉作物要适当大些; c)试验小区重复数,一般为3—4次; d)试验小区排列方法,采用随机区组排列方法; e)观察道,其宽度为0.5—0.8米,位置在两重复(或区组)间与小区行向垂直; f)保护行,在试验地四周种植同种作物至少6行。 4.1.8.3 栽培管理 a)试验田的浇水、施肥、中耕、锄草、治虫管理等措施,要求及时一致,同一项作业当天完成, 至少当天完成同一重复区。 b)严禁对试验使用各种生长调节剂、除草剂和杀菌剂。 4.1.8.4 试验结果及分析 试验中后期由主持试验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类型各作物参试品种稳定一致性进行田间评选,对 仍在分离,品种纯度不高的品种坚决淘汰。根据专家田间表决及产量结果,决选出参加下年区域试验的 品种。 4.2 区域试验 4.2.1 试验年限及点次 4.2.1.1 试验年限为两年。 4.2.1.2 试验点次 在同一生态类型区麦类、油菜、马铃薯等作物选点不得少于5个;其它作物选点3—5个。 3 DB63/T 242—1996 4.2.2 试验点的设置 同4.1.2。 4.2.3 参试品种条件 凡申请参加省品种区域试验的品种,必须是省预备试验决选出的品种或具有连续两年的品比试验资 料或一年三个试验点的品比试验资料,且资料完整,数据可靠,性状稳定一致,具有一定的抗逆性。并 填写“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品种申请表”,报省农林科学院主持试验的单位审批。 4.2.3.1 参试品种产量 同4.1.3.1。 4.2.3.2 参试品种品质 同4.1.3.2。 4.2.4 参试品种数目 同4.1.4。 4.2.5 对照品种的选择 该试验采用双对照,第一对照为共同对照,由主持试验单位根据不同作物生态区域,选用生产上大 面积种植的品种或新审(评) 定的优良品种,并提供种子。第二对照为当地当家品种,种子由承担试 验单位准备。如遇两个对照为同一品种时,可不必另加第二对照。 4.2.6 参试品种(含对照品种)质量 同4.1.6。 4.2.7 试验方法 4.2.7.1 选地 同4.1.8.1。 4.2.7.2 试验设计 同4.1.8.2。 4.2.7.3 栽培管理 同4.1.8.3。 4.2.7.4 试验结果及分析 通过观察、记载而得到的试验原始数据,必须按着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分析。 a) 计算产量法 先对各个品种分别计算其在各个重复中的小区产量的平均数,然后将平均数折合成亩产,再将各品 种的平均亩产与对照种的平均亩产对比,求出相差的百分率,并依次排列出位次。 b) 统计分析法 对各品种间的差异性,采用统计学方法进行测验,常用方法是新复极差测验(LSR) 和稳定性 参数测定。 4.3 生产试验 4.3.1 试验年限及点次 同4.2.1。 4.3.2 试验点的设置 同4.1.2。 4.3.3 参试品种条件 参加省生产试验的品种,应是经过两年区域试验,在多数试验点表现综合性状优良、增产显著,品 质优良的品种,并经中间试验会议讨论,主持单位批准,方能参加试验。 4.3.3.1 参试品种产量 4 DB63/T 242—1996 在区域试验中麦类、豆类、油料和绿肥(产草量) 作物比对照品种增产10%以上;蔬菜、马铃 薯增产15%以上的点占总试验点次的70%以上,或产量虽与对照品种相同,但有1至多项优异性状 超过对照品种者,可参加生产试验。 4.3.3.2 参试品种品质 同4.1.3.2。 4.3.4 参试品种数目 每种类型参试品种不超过3个(含对照品种)。 4.3.5 对照品种的选择 该试验采用单对照。选用当前大面积推广或新审(评)定品种为对照,种子由承担试验单位提供。 4.3.6 参试品种(含对照品种)质量 同4.1.6。 4.3.7 试验方法 4.3.7.1 选地 同4.1.8.1 4.3.7.2 试验设计 a)试验小区面积:麦类、油菜、马铃薯等作物每个品种种植面积333-666平方米;蔬菜类及稀有 小宗作物,每个品种种植面积66-333平方米。 b)采用简单对比排列法,二次重复。 c)保护行、在试验地四周种植同品种作物至少6行。 4.3.7.3 栽培管理 同4.1.8.2。 4.3.7.4 试验结果及分析 同4.2.7.4。 4.4 特殊规定 4.4.1 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交叉进行 对在第一年区域试验中,综合性状表现优异的品种,可在第二年安排区域试验的同时组织生产试 验。 4.4.2 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同步进行 为缩短育种年限,使好的品种尽快应用于生产,对在品比试验中综合性状表现特别优异,符合 “两高一优”农业要求的品种,在安排区域试验的同时,可同步组织安排生产试验。 4.5 记载和汇总 4.5.1 试验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执行,做到及时、准确、统一。田间记载严格执行各作物品种观察 记载标准,应有专人负责,相对稳定。试验记载资料,列入品种档案。 4.5.2 试验点应按时写出苗期、中后期试验小结和总结报告,分送主持单位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 会办公室。 4.5.3 全省每年定期召开中间试验总结会议,总结试验结果、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并制定下年度试验实施方案。 4.6 经费及其它 4.6.1 试验经费主要由主持试验的单位将中间试验作为项目列入科研课题经费预算。 4.6.2 凡参加中间试验的品种由育成(引种) 单位提交试验费。不使用公款的业余育种者和农民育出 的品种参加试验,免交试验费。 4.6.3 试验经费主要用于试验补助、试验活动及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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