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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P 55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 T 853—2015 水利枢纽库区抬田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adding Farmland Engineering of Hydro-junction Area in Jiangxi Province 2015 - 09 - 07 发布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12 - 01 实施 发 布 DB36/ T 853—201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原则 .......................................................................... 1 5 基本资料 .......................................................................... 2 6 抬田工程规划设计 .................................................................. 2 7 抬田工程施工 ...................................................................... 5 8 质量控制与工程验收 ................................................................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抬田水稻种植试验大纲 ............................................ 9 条文说明 ............................................................................ 11 I DB36/ T 853—2015 前 言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2011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9)、《水利 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河海大学、江西省灌 溉试验中心站、江西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晓山、张文捷、吴义泉、李春华、刘祖斌、俞双恩、张建华、胡鸿煌、于智恒、 万迪文、刘波。 II DB36/ T 853—2015 水利枢纽库区抬田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抬田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水利枢纽库区为减少耕地淹没面积和浸没影响范围而兴建的水稻田抬田工程, 其他抬田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NY/T 2148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SL 18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抬田工程 padding farmland engineering 是指将水库浅水淹没区的耕地,抬高至不低于土地征用线;浸没区的耕地按照浸没治理的要求进行 抬高,并对抬高后的耕地进行田间工程建设,完善农田灌排条件,使被抬高后的耕地满足农业生产要求 而采取的人工措施。 3.2 地力保持工程 land productivity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是指为充分利用原有耕地的熟化土层和提高新整理耕地的地力而采取的农业、工程、生物等措施的 总称。 3.3 抬田工程土层结构 soil layer structure of padding farmland engineering 是指抬田工程中为避免耕地淹没及作物涝渍灾害,保持耕作土壤水肥,而进行的耕地土层设计的结 构。 4 建设原则 1 DB36/ T 853—2015 a) b) c) d) 5 以人为本的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水土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 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的原则。 基本资料 5.1 水利枢纽工程资料 5.1.1 收集水利枢纽工程地理位置、淹没及浸没范围、功能与作用、规模、特征水位、工程布置、运 行调度方式、建设进度等基本资料。 5.1.2 收集水利枢纽库区地类地形图(1:2000 或 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5.2 抬田区现状资料 5.2.1 项目建议书和可研阶段使用 1:10000~1:50000 地形图;典型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使用 1:1000~ 1:2000 地形图。 5.2.2 应收集本区域或邻近区域历年、逐日降雨和蒸发等气象资料;灌溉排水试验资料。 5.2.3 收集抬田区及取土区的土壤分布图及剖面图,调查土壤的物理特性(容重、孔隙度、饱和含水 量、田间持水量等)、化学特性(pH 值、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含盐量等)、渗透系数(K)、给水度(μ) 等。 5.2.4 应收集调查抬田区行政区划、面积、人口、户数及其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情况,农业总产值、人 均收入等社会经济资料。 5.2.5 应调查收集抬田区水利、交通、通讯、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资料。 5.2.6 应调查收集以下农业生产的资料: a) 农业生产水平:淹没区及抬田区的耕地面积、作物种类、耕作制度和习惯、机械化程度、历年 农业产量及各种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等;抬田区所在灌区灌溉保证率、排水标准及主要农作物灌 溉定额等。 b) 农业灾害:抬田区及其周边地区农业气象灾害,历年受灾情况,主要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情况 及治理措施。 c) 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的现状和规划。 6 抬田工程规划设计 6.1 一般规定 抬田工程规划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应达到编制规程的要求,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确 定抬田范围、高程、抬田工程灌排渠系布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确定抬田范围、高程、抬田工程布置; 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复核抬田范围、高程、抬田工程布置,进行典型工程设计。 各勘察设计阶段应按相应的编制规程要求完成相关的专题报告。 6.2 6.2.1 2 工程规划 抬田工程规划主要包括确定抬田区范围、料场规划、灌溉排水工程等。 DB36/ T 853—2015 6.2.2 抬田工程规划应在流域和区域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结合现有及拟建工程的位 置、施工条件、已有工程状况以及征地拆迁、文物保护、行政区划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环境影 响分析后确定。 6.2.3 抬田区范围应根据抬田区水系分布、地形地貌、库区淹没及浸没范围等情况确定,并符合以下 要求: a) 应对淹没区和浸没区的耕地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且淹没区抬田后对水库库容不产生大的影响。 b) 抬田区范围确定后,将集中连片的抬田片根据地形、灌溉水源、工程布置、土地权属等情况, 划分为若干个片区,进行抬田工程规划。 6.2.4 应对抬田料场进行详细的勘察,查明其分布、储量和质量,并符合以下要求: a) 选择符合抬田结构层设计要求、开采和运输条件好、施工干扰少的料场,料场的选择应先近后 远,充分利用库区淹没区、荒地的土料,并合理规划利用移民安置点建房平整场地的开挖弃料。 b) 应对料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进行必要的室内和现场试验,核实土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压实特性、 施工性能以及储量等信息。 c) 应根据土料性质、料场地形、料层分布、料层厚度及水文地质等因素确定料场开采运输方式。 6.2.5 抬田区灌溉排水工程应与现有水系、灌区及水源工程相连,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抬田区灌溉、排水标准应符合 GB 50288 的规定。 b) 灌溉水源应优先利用已有水源工程,已有水源工程不足时,应因地制宜修建蓄水、引水、提水 等水源工程。 c) 充分利用抬田区外的渠道、抬田区内的天然河道、排水沟作为抬田区的骨干灌、排工程。 d) 渠道与排水沟应统一布置,并统筹考虑施工期导流排水、临时灌溉系统和非抬田区灌排系统。 e) 抬田区可适当保留部分坑塘水面、天然河道,以方便用水。 6.2.6 抬田区临河道、水库的迎水面,应根据抬田高度、迎水面坡度、土质情况、位置等因素,设置 护岸或防浪堤,相邻段间应平顺连接。 6.3 抬田结构设计 6.3.1 抬田结构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抬田结构层宜采用三层结构,从上至下依次由耕作层、保水层、垫高层组成。抬田结构层示意 图见图 1。 b) 抬田结构层设计要素包括填筑材料、结构层厚度、压实度、渗透系数等。 c) 大规模抬田建设,宜选择典型抬田区进行抬田工程设计与施工试验,并进行小区、大田等种植 试验(抬田水稻种植试验大纲见附录 A),以确定最佳结构层设计要素。 图1 6.3.2 抬田结构层示意图图 抬田高程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DB36/ T 853—2015 a) b) c) 6.3.3 a) b) c) d) 6.3.4 a) b) 6.3.5 a) b) c) 6.3.6 6.4 淹没区抬田高程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0.5m 和回水区土地征用线;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0.5m 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浸没区抬田高程按照防治浸没的要求确定。 淹没区抬田从抬田区边缘至迎水面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坡度,其坡度大小宜与灌溉渠道布置相 协调。 耕作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耕作层的顶部高程应与设计抬田高程一致。 耕作层厚度宜与抬田区现状耕作土层厚度基本一致,在 20cm~25cm 之间。 耕作层土壤 pH 值宜在 5.5~8.0,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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