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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3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5/T 990—2010 地理标志产品 德化黑鸡 2010 - 03 - 17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 - 03 - 20 实施 发 布 DB35/T 990—201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与GB 17924《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而制定。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德化县畜牧兽医站、德化县标准计量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建政、瞿凤珍、刘鸿涛、陈龙星、赖呈裕、林雪萍。 I DB35/T 990—2010 地理标志产品 德化黑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德化黑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德化黑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3078.1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中亚硝酸盐的允许量 GB 13078.2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中赭曲霉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的允许量 GB 13078.3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允许量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酸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农业部公告(2001)第168号《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公告(2008)第1126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农业部公告(2009)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德化黑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规定》批准的范围,即为福建省德化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1 DB35/T 990—2010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德化黑鸡 在第3章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在德化县当地选育的,符合5.2规定的品种特征并按规范 化饲养管理技术生产的黑鸡。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气候 产区地处东经117°55′~118°32′,北纬25°23′~25°56′,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平均 海拔700m,年平均气温17.5℃~18.5℃,全年日照≥1720h。产区气候温暖,光照充沛,森林覆盖率≥ 70%,适合德化黑鸡的繁衍生息。 5.1.2 土壤 土壤以黄红壤为主,还有红壤土、黄壤土、陶瓷土和水稻土等类型。 5.1.3 场地 饲养场地的选择应符合GB/T 18407.3和GB/T 20014.10 的相关要求,且地势高燥、避风向阳、水源 充足、土质良好、植被和排水良好的山坡地、果园、疏林地,环境安静,规模场应远离村庄、主干道和 其他养殖区,防疫隔离条件好,并有一定的坡度。集约化养鸡场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要求。 5.1.4 水源、水质 水源要求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要求。 5.2 品种特征 5.2.1 活鸡 黑色片羽,全身羽毛深黑,颈羽、主翼羽、背羽和尾羽呈黑色并带墨绿色金属光泽,尾羽高翘;单 冠,冠型直立呈黑紫色,冠齿6~9个;肉髯、耳叶亦呈黑紫色;乌皮、乌骨、乌肉,四趾、无胫羽,喙、 胫、趾、皮肤及爪呈乌黑色,瞳孔黑色,虹彩黑褐色。 5.2.2 胴体鸡 采用符合第4章规定的德化黑鸡活鸡停食12h后宰杀,经放血、脱毛、除内脏(保留肾脏);皮肤呈 乌灰色,表面干燥,有光泽,毛孔较细呈网状排列,眼球饱满有光泽;肌肉、骨质和骨髓呈浅黑色,骨 膜呈深黑色。 5.3 饲养管理 5.3.1 饲料 5.3.1.1 饲料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13078、GB 13078.1、GB 13078.2、GB 13078.3 的规定。 2 DB35/T 990—2010 5.3.1.2 饲料添加剂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1)第 168 号公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 公告(2008)第 1126 号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农业部公告(2009)第 1224 号公布的《饲料添加 剂安全使用规范》,禁止使用含有促生长的添加剂及其他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5.3.1.3 原料要求:配合饲料中不能使用鱼粉、血粉等动物性蛋白。各阶段配合饲料营养水平见表 1。 表1 德化黑鸡各阶段配合饲料营养水平 周 龄 代谢能 MJ/Kg 粗蛋白,% 钙,% 非植酸磷,% 食盐,% 赖氨酸,% 蛋氨酸+ 胱氨酸,% 0~6 11.5~11.9 18.0~19.0 0.90~1.00 0.40~0.45 0.37~0.45 0.90~1.00 0.70~0.75 7~12 10.6~10.9 13.3~14.0 0.90~1.00 0.35~0.40 0.37~0.45 0.65~0.72 0.65~0.70 13~上市 9.9~10.1 10.0~10.5 0.90~1.00 0.35~0.40 0.37~0.45 0.50~0.55 0.55~0.60 5.3.2 饲养方式 2 采用全进全出制舍外圈养,在中、大鸡阶段还应配有30%~50%的整粒谷物,舍外活动场所面积≥3m / 只。 5.3.3 兽药使用 应符合NY 5030的要求。 5.3.4 疫病防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GB 16548规定执行。 5.3.5 出栏时间 公鸡(180~270)日龄;母鸡(150~180) 日龄。 5.4 产品质量 5.4.1 雏鸡来源 保护范围内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德化当地选育的纯黑 鸡种鸡场或孵化场,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健康雏鸡。 5.4.2 健康要求 符合GB 16549规定。 5.4.3 雏鸡日龄与体重 初生重≥28g;21日龄≥120g;42日龄公鸡≥250g、母鸡≥200g。 5.4.4 肉鸡上市体重 活鸡体重:公鸡(1.6~2.4)kg;母鸡(1.1~1.4)kg。胴体鸡体重:公鸡(1.3~2.0)kg;母鸡(0.8~ 1.1)kg。 5.4.5 理化指标 3 DB35/T 990—2010 德化黑鸡理化指标见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黑色素(皮肤)/(%) ≥ 0.17 不饱和脂肪酸相对含量/(%) ≥ 55.50 ≥ 2.62 肌苷酸(腿肌)/(g/kg) 5.4.6 卫生指标 5.4.6.1 胴体加工用水应符合 NY 5028 的要求。 5.4.6.2 胴体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及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重金属及农药残留指标 项 目 要 汞(Hg)/(mg/kg) ≤ 铅(Pb)/(mg/kg) ≤ 砷(As)/(mg/kg) ≤ 四环素/(mg/kg) ≤ 金霉素/(mg/kg) ≤ 土霉素/(mg/kg) ≤ 磺胺/(mg/kg) ≤ 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6 试验方法 6.1 品种特征 6.1.1 活鸡 在正常光线下外貌用目测检查。 6.1.2 胴体鸡 在正常光线下将胴体置于白色底面的平板上,用肉眼观察其胴体特征。 6.2 上市日龄 以雏鸡出壳至上市前的日龄计算,采用查验饲养记录的方法检查。 6.3 健康检查 按GB l6549和NY 467规定执行。 4 求 DB35/T 990—2010 6.4 体重测定 雏鸡采用分度值不大于1g,测量范围为0g~1000g的衡器称其重量。 肉鸡采用分度值不大于5g,测量范围为0g~5kg的衡器称其重量。 6.5 理化指标检验 6.5.1 黑色素 黑色素检测方法见附录B。 6.5.2 不饱和脂肪酸 按GB/T 17377规定执行。 6.5.3 肌苷酸 肌苷酸检测方法见附录C。 6.6 卫生指标检验 6.6.1 加工用水的测定 按NY 5027规定执行。 6.6.2 胴体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及微生物指标的测定 按GB 16869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饲养管理条件,同时出栏的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05%,每批抽样数不得少于3只。 7.3 检验类别及项目 7.3.1 出场检验 每批鸡出场前,应进行逐只检疫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肉鸡检验项目为5.2、 5.4.2和5.4.4 规定的项目。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和5.4规定的项目。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养殖场首批鸡出栏前; b) 饲养条件发生较大改变时或停产半年后恢复饲养,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 DB35/T 990—2010 7.4 判定规则 7.4.1 合格品判定 符合本标准5.2,5.4规定的,判为合格产品。 7.4.2 不合格品判定 7.4.2.1 品种特征、健康要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不合格品。 7.4.2.2 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不合格品。但不合格项可进行复验。 7.4.2.3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其他要求符合规定的,判为不合格品。但不合格项可 进行复验。 7.4.3 复验 7.4.3.1 复验抽样数为 7.2 规定的 2 倍。 7.4.3.2 首次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再次复验。再次复验为终验。再次复验的抽样数与首次 复验相同。 7.4.3.3 复验结果全部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判为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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